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 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ight Zone Limited
分别持有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2,980,676
股、41,774,562股、25,064,737股、3,150,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
本的13.95%、9.25%、5.55%、0.7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243,588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83%。(2)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031,088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8,062,176股,减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3)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515,544股,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Light Zone Limited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787,5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17%。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5%以上非第一 IPO前取得:62,980,676
62,980,676 13.95%
Investments) Limited 大股东 股
CITIC PE INVESTMENT
5%以上非第一 IPO前取得:41,774,562
(HONG KONG) 2016 41,774,562 9.25%
大股东 股
Limited
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 5%以上非第一 IPO前取得:25,064,737
25,064,737 5.55%
业(有限合伙) 大股东 股
其他股东:公
司董事间接持 IPO前取得:3,150,000
Light Zone Limited 3,150,000 0.70%
股并控制的企 股
业
注: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曾用名为福州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SAIF IV Hong Kong 62,980,676 13.95% Light Zone Limited的
(China Investments) 实际控制人阎焱先生担任
Limited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的
董事
Light Zone Limited 3,150,000 0.70% Light Zone Limited的
实际控制人阎焱先生担任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的
董事
合计 66,130,676 14.65%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 竞价交易减持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量(股) 持比例 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SAIF IV Hong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0/8/14~ 按市场价 IPO前取得 资金安
Kong (China 8,243,588 1.83% 不超过: 2021/2/10 格 的股票 排需要
Investments 股 8,243,588股
) Limited
CITIC PE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0/8/14~ 按市场价 IPO前取得 合伙人
INVESTMENT 27,093,264 6% 不超过: 2021/2/10 格 的股票 资金需
(HONG KONG) 股 9,031,088股 求
2016 大宗交易减持,
Limited 不超过:
18,062,176股
南通海峡光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0/8/14~ 按市场价 IPO前取得 自身资
峰投资合伙 4,515,544 1% 不超过: 2020/11/13 格 的股票 金需要
企业(有限合 股 4,515,544股
伙)
Light Zone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 2020/8/14~ 按市场价 IPO前取得 资金安
Limited 787,500股 0.17% 不超过:787,500 2021/2/10 格 的股票 排需要
股
注:股东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拟于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
1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股东SAIF IV Hong Kong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CITIC PE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南通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五、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Light Zone Limited承诺: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股东Light Zone Limited实际控制人阎焱先生承诺: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法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
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
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系上述股东根据自身计划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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