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本次引入包括关联方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公司TO C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估值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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