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充分了解了该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关联人参与峰米科技增资扩股是正常的市场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公司TO C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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