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规定的低风险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三)风险投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1%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已就风险投资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七)风险投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风险投资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风险投资相关手续。风险投资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风险投资标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或风险投资标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风险投资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长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概述;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四)风险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上海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而出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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