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睿创微纳因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收到民事起诉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20)鄂01知民初178号)等相关材料。截至公司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被告四: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720205929.7 号“激光指示点和指示光标重合的热成像夜视仪”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擅自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亦包含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被告四作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母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将侵权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之一进行说明,实际获取侵权收益。上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激光指示点和指示光标重合的热成像夜视仪”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证号ZL201720205929.7)的户外手持红外热成像仪产品(E3系列及E6系列);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63万元(暂);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9120元、律师费15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4998元等合理费用194118元;
以上合计为4422.57万元。
(5)判令被告四对前述的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睿创微纳拥有182项国内外授权专利:涉及红外成像传感器热敏材料、器件结构、加工工艺、整机的结构、图形算法等。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户外热像仪E3及E6系列中部分型号产品,其为公司超过50个系列的整机产品中的部分型号产品,该等产品销售额占公司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左右和2%左右。
四、保荐机构意见
睿创微纳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20)鄂01知民初178号)等相关材料。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户外热像仪E3及E6系列中部分型号产品,其为公司超过50个系列的整机产品中的部分型号产品,该等产品销售额占公司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左右和2%左右。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睿创微纳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22.57万元,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且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刘芮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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