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莫善珏、莫若理、周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此外,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其中徐志翰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裘国华、徐志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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