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关于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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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4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和 8 月,收
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东丽”)起诉公
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的
ZL201180005983.2 号发明专利权和 ZL200580038463.6 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550 万元和 2,060 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

                                    1
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所涉两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的起诉。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日本东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9 年 6 月 1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8)京 73 行初 5357 号《行
政判决书》驳回日本东丽关于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34983
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日本东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
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 年 7 月 3 日,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出具了(2018)京 73 行初 383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346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述两起专利纠纷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长阳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 144 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国家知识产权
局与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3 日作出的(2018)京 73 行初
3835 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开开庭
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长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 73 行初 3835 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346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驳回
东丽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
最高法知行终 156 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日本东丽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作出的(2018)京 73 行初 5357 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
诉,最高院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东
丽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
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

     四、公司与日本东丽尚有未了结诉讼案件情况

    2019 年 10 月,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 ZL200780040088.8 号发明专
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2,660 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
受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涉及诉
讼公告》、《长阳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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