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0-021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5 2020/6/8 2020/6/8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9,7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776,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6/5 2020/6/8 2020/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5)如相关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因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
优惠政策需办理退税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税或向本公司提供完整资料后由本公司代为申请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257979-8213
电子邮箱:slsw@slbio.com.cn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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