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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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的相关情况。2020年半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我们认为:公
    
    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78元/股。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8
    
    月27日,同意以人民币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甄减熬=
    
    陈树堂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儿年〗月 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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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尸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年号月习刁日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卫去剥
    
    马贵翔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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