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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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洁特
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19 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
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红利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
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
前的薪资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资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准确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关于公司未披露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经审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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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8 号)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2019 年 7 月修订)中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
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
内控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 2019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4,550.27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拜费尔”)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拜费
尔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5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对拜费尔的持
股比例不变,仍持有拜费尔 100%股权。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资金来源全
部为公司自有资金,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2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拜费尔进行增
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
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
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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