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天安新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天安新材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4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353,59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6,260,642.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7,334,558.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3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7日,公司各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 累计投入募集资 募集资金投入 备注
资总额 金 进度(%)
环保装饰材料建设项目 23,500.00 23,789.23 101.23 本次拟结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 4,454.30 98.98 本次拟结项
补充流动资金 4,733.46 4,733.46 100.00 已完成并已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 累计投入募集资 募集资金投入 备注
资总额 金 进度(%)
合计 32,733.46 32,976.99 100.74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0年8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环保装饰材料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分别为23,789.23万元和4,454.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资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进度
总额
环保装饰材料建设项 23,500.00 23,789.23 已完成
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 4,454.30 已完成
至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节余募集资金为 244.87 万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占募集资金净额的0.75%。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较好的控制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二)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更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 244.87 万元(具体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时银行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在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予以注销。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认为:天安新材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光大证券对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学飞 申晓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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