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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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林军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2020-027)。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78元/股。上述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8月27日:
    
    2.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78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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