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证券代码:68800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年8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杭可科技:指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8.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9.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0.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披露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指引》。
16.公司章程:指《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杭可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杭可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杭
可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1、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5)。
3、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5月20日,公司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0-016)。
4、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杭可科技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杭可科技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年8月27日。
2.授予数量:8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0.20%
3.授予人数:53人
4.授予价格:9.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
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7.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情况及授予情况
本次获授的 占授予限制 占本次授予公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
号 数量(万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1 / / / / / /
小计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人) 80 19% 0.2%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0 19% 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杭可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
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茜
联系电话: 021-5258310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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