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项目的事前认可声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之前,向我们提交了《关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了事前沟通与探讨。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和审慎严谨的态度,我们现就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及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投”)的关联交易项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向太保财险提供人民币30亿元、期限1年的授信额度,向江苏金租提供人民币30亿元、期限1年的授信额度,向杭州金投提供人民币18.87亿元、期限1年的授信额度均属于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不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同意将《关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赵鹰董事因关联关系按规定应回避对太保财险关联交易项目的分项表决。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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