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需求等因素,并广泛听取了股东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上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小清、利慧晶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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