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战略布局以及整体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事前认可后,同意将《关于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