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就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完毕。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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