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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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A股证券代码:600169;
王晓东,时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17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墨西哥Perforaciones Marítimas Mexicanas S.A. De C.V钻井公司签署TZ400钻井平台的租赁服务并附带优先采购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钻井平台若实现出售,滨海公司总收入为1.256亿美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4.28亿元的13.68%。公告同时披露,滨海公司在TZ400钻井平台前期投入约13.3亿元人民币,因本次合同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减值损失4.8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0.38亿元的1,263%。上述资产出售、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公司及王晓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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