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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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9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A股证券代码:600169;
    
    王晓东,时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17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墨西哥Perforaciones Marítimas Mexicanas S.A. De C.V钻井公司签署TZ400钻井平台的租赁服务并附带优先采购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钻井平台若实现出售,滨海公司总收入为1.256亿美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4.28亿元的13.68%。公告同时披露,滨海公司在TZ400钻井平台前期投入约13.3亿元人民币,因本次合同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减值损失4.8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0.38亿元的1,263%。上述资产出售、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公司及王晓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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