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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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据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监事职权,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履行监事职责。
    
    受托监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及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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