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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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金宏气体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金宏气体于2020年6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金宏气体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万元。
    
    截至2020年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相关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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