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实施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符合《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解锁的主体资格,除 3 名离职人员外,剩余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三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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