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经认真审核,我们未发现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同意对外披露。
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除子公司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永光 张晓崧 吴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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