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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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
    
    2019年4月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
    
    (2)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3年。
    
    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
    
    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公司预计2020年与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拟在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发生经销业务。上述交易定价均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2020年上半年,公司向关联方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42.92万元,没有超出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和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产品销售价格、付款方
    
    式及结算安排等方面均与公司对其他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基本相同,均按照平等互
    
    利、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崔皓丹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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