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运作,适应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至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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