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34号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更正公告》,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前期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部分内容有误,并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其中,营业收入由10,829万元更正为19,693万元,调增金额8,864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45.01%;营业成本由5,491万元更正为14,355万元,调增金额8,864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61.7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2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