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07号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早间,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
“越南11万吨工业长丝项目的产能是在明年年底前分四次逐步投产”,
“越南出口到美国、欧盟、日韩和印度等具有关税优势”。当日,你公
司股价涨停且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8月1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
《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你公司于
2020年8月6日得到通知,工业长丝越南(一期)项目顺利投料开车,
后续越南项目的产能将在明年年?前分四批逐步投产。
你公司就上述越南项目进展在“互动易”平台的答复时间早于《异动公告》的披露时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2.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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