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2F20180228-00009号
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已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了“德恒02F20180228-0000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以及“德恒02F20180228-00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了“德恒02F20180228-00006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52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6年度至2019年6月)》(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55号”《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54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53号”《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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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等,本所经办
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部分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下
简称“相关期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变化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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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由沈宏山律师、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本所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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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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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审计报告》;2.查阅了《主要税种纳税情况报告》;3.查阅了《内控鉴证报告》;4.查阅了《非经常性损益报告》;5.查阅了《公司章程》;6.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7.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52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据此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财务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净利润分别为43,627,796.6元、54,586,741.33元、83,561,189.34、34,823,737.46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94,236,268.17元,即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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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21T1企业会计准则 121T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4.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仍满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审计报告》;2.查阅了《招股说明书》。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11,838,308.01元,其他业务收入为11,726,284.30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2.查阅了《审计报告》;3.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交易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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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发行人处任职 关联单位 关联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梁巨元 董事 广州兰格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梁巨元持股50%
朱芹飞 独立董事 上海泰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芹飞担任其董
事、总经理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9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1)公司和关联方为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担保是否已经
日 日 履行完毕
发行人
徐龙平
徐维
徐强 上海龙利 短期借款 20,000,000.00 2018.9.4 2019.9.3 否
得
王微威
张云学
储凤飞
发行人
徐龙平 上海龙
短期借款 50,000,000.00 2018.8.22 2019.9.14 否
徐维 利得
奉其奉
发行人 上海龙利 银行承兑汇票 7,000,000.00 2018.10.09 2019.04.09 否
得
合计 77,000,000.00 —— —— ——
(2)子公司和关联方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担保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否已经
日 日 履行完
毕
上海龙利得
奉其奉 长期借款 53,000,000.00 2016.3.14 2022.3.13 否
徐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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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否已经
日 日 履行完
毕
徐维
奉其奉
徐龙平
徐维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8.4.10 2021.4.9 否
张云学
储凤飞
徐龙平
徐维
发行人 短期借款 10,000,000.00 2018.4.10 2021.4.9 否
张云学
储凤飞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30,000,000.00 2018.8.29 2019.8.29 否
发行人
发行人 短期借款 45,000,000.00 2018.11.14 2021.11.14 否
徐龙平
徐龙平
张云学 发行人 短期借款 9,800,000.00 2018.9.29 2019.9.29 否
徐维
徐龙平
发行人 短期借款 5,500,000.00 2018.9.26 2019.9.26 否
张云学
徐龙平
发行人 开立信用证 34,745,000.00 2018.6.19 2019.7.18 否
徐维
徐龙平
发行人 开立信用证 3,854,761.87 2018.6.20 2019.7.19 否
徐维
合计 201,899,761.87 —— —— ——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必要性且不存在显失公允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就关联交易采取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必要措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新获得的《不动产权证书》;2.查阅了发行人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新签署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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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3.查阅了明
光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4.查阅了上海市
奉贤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5.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
司新获得的专利证书;6.查阅了上海龙利得与出租方新签署的《租赁合同》。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2019年3月4日,发行人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署“明国土合(2019)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发行人出让编号为“(2019)04”的土地,该块土地面积为 12,273平方米,坐落于明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为1,180,00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发行人已支付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
2019年3月12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发行人颁发“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535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3月14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发行人上述新增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与原“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535号”《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合并,并向发行人颁发合并后的“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665号”《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合并后,发行人该块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序号 土地使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土地 取得 他项权
用权人 (平方米) 用途 方式 利
明光市明光经
皖(2019)明光 济开发区体育
1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路以西、创业大 74,878.47 工业用 出让 无
0002665号 道以南、洪武大 地
道以东、富域玻
璃以北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获得的主要专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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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 发行人 一种高强度瓦楞纸 发明专利 ZL201710588679.4 2017.07.19
箱
一种信息化全智能
2. 发行人、奉其奉 纸箱生产联动管理 发明专利 ZL201810042686.9 2018.01.17
方法
3.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535.4 2018.10.11
box-8-3)
4.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560.2 2018.10.11
box-7-1)
5.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602.2 2018.10.11
box-8”-2)
6.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603.7 2018.10.11
box-8-1)
7.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605.6 2018.10.11
box-10)
8.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66611.1 2018.10.11
box-12)
9. 发行人 包 装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70287.0 2018.10.12
box-12-1)
10. 发行人 文件盒(LD) 外观设计 ZL201830570032.4 2018.10.12
11. 发行人 包装盒(LD) 外观设计 ZL201830570047.0 2018.10.12
12. 发行人 三 角 盒( LD-Pizza 外观设计 ZL201830570313.X 2018.10.12
box)
13. 发行人、奉其奉 一种全自动视觉扫 实用新型 ZL201820086599.9 2018.01.17
描贴标机
14. 发行人、奉其奉 一种纸箱绿色印刷 实用新型 ZL201820086663.3 2018.01.17
用废纸处理装置
15. 发行人 一种新型立体展示 实用新型 ZL201820780823.4 2018.05.24
架
16. 发行人 一种新型高强瓦楞 实用新型 ZL201820780856.9 2018.05.24
纸质文件架
17. 发行人 一种新型双面四层 实用新型 ZL201820780825.3 2018.05.24
瓦楞纸板
18. 发行人 一种新型环保食品 实用新型 ZL201820781315.8 2018.05.24
保温瓦楞纸容器
19. 发行人 一种新型速开式环 实用新型 ZL201820781821.7 2018.05.24
保包装容器
20. 上海龙利得 一种多功能可折叠 实用新型 ZL201820660632.4 2018.05.04
式纸凳结构
21. 上海龙利得 一种带自锁功能的 实用新型 ZL201821168592.8 2018.07.23
箱体结构
22. 上海龙利得 一种锁扣式包装结 实用新型 ZL201821168585.8 2018.07.23
构
23. 上海龙利得 一种绿色高抗压的 实用新型 ZL201821168051.5 2018.07.23
便携式蛋类包装
24. 上海龙利得 一种封口加强型的 实用新型 ZL201821167168.1 2018.07.23
纸箱结构
25. 上海龙利得 一种具有辅助锁扣 实用新型 ZL201821167167.7 2018.07.23
的包装盒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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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一种可重复利用的
26. 奉其奉 多功能环保纸箱结 实用新型 ZL201820847432.X 2018.06.03
构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
2019年6月28日,上海龙利得与兴森特钢签署《房屋临时租赁合同》,约定上海龙利得租赁兴森特钢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临海工业开发区科工路539 号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租赁面积共计 4,012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454,960.80元。
五、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审计报告》;2.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3.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4.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5.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披露的重大合同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另有如下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一)借款合同序 金额 期限
号 合同及编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万 (年/月/日) 保证/抵押合同
元)
(2018)信滁银最抵字
第18czA0014-b号《最
(2018)信滁银 高额抵押合同》、(2018)
贷字第 中信银行 2019年1月4 信滁银最保字第
1 18czD0079号 发行人 滁州分行 1,000 日至2020年1 18czA0014-d1号《最高
《人民币流动 月3日 额保证合同》、(2018)
资金贷款合同》 信滁银最保字第
18czA0014-d2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
190202授275贷001A1
190202授275 兴业银行 2019年4月 《保证合同》、190202
2 贷001号《流动 发行人 滁州分行 2,000 10日至2020 授275贷001D1《保证
资金借款合同》 年4月9日 金协议》、180202授
147A1《最高额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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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额 期限
号 合同及编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万 (年/月/日) 保证/抵押合同
元)
同》、180202授147A2
《最高额保证合同》、
180202授147A3《最高
额保证合同》、180202
授147A4《最高额保证
合同》
(二)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序 合同及编号 开证申 受益人 开证银 金额 开证日期 担保合同
号 请人 行 (万元)
YZ2921201828021
401号《保证金质
29212018280 上 海 昱 押合同》、
214号《开立 畅 纸 业 浦发银 ZB2921201800000
1 信用证业务 发行人 销 售 有 行滁州 385.50 2018.12.21 019号《最高额保
协议书》 限公司 分行 证合同》、
ZB2921201700000
007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
YZ2921201928009
401号《保证金质
29212019280 上 海 昱 押合同》、
094号《开立 畅 纸 业 浦发银 ZB2921201900000
2 信用证业务 发行人 销 售 有 行滁州 3,474.50 2019.06.26 019号《最高额保
协议书》 限公司 分行 证合同》、
ZB2921201900000
020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
(三)担保合同序 合同及编号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
号
190202授275贷 滁州市融资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
1 001A1《保证合 担保有限公 兴业银行 连带责任 “190202授275贷001号”《流
同》 司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2,000
万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
190202授275贷 滁州市融资 兴业银行 保证金质 “190202授275贷001号”《流
2 001D1《保证金协 担保有限公 滁州分行 押担保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2,000
议》 司 万债权提供200万元保证金质
押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8年4
180202 授147A1 兴业银行 连带责任 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之
3 《最高额保证合 徐龙平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签署的系列主合同项下最高
同》 2,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 合同及编号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
号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8年4
180202 授147A2 兴业银行 连带责任 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之
4 《最高额保证合 徐维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签署的系列主合同项下最高
同》 2,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8年4
180202 授147A3 兴业银行 连带责任 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之
5 《最高额保证合 张云学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签署的系列主合同项下最高
同》 2,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8年4
180202 授147A4 兴业银行 连带责任 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之
6 《最高额保证合 储凤飞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签署的系列主合同项下最高
同》 2,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YZ292120182802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
7 1401 号《保证金 发行人 浦发银行 保证金质 为29212018280214的《开立信
质押合同》 滁州分行 押担保 用证业务协议书》项下债权提
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8年6
ZB292120180000 明光市城市 浦发银行 连带责任 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
8 0019 号《最高额 建设投资有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
保证合同》 限公司 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2,7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7年6
ZB292120170000 徐龙平、徐 浦发银行 连带责任 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
9 0007 号《最高额 维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
保证合同》 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YZ292120192800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签署的编号
10 9401 号《保证金 发行人 浦发银行 保证金质 为29212019280094的《开立信
质押合同》 滁州分行 押担保 用证业务协议书》项下债权提
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9年6
ZB292120190000 明光市城市 浦发银行 连带责任 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间
11 0019 号《最高额 建设投资有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办理的各类融资类业务所发生
保证合同》 限公司 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2,7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债权人与发行人在2019年6
ZB292120190000 徐龙平、徐 浦发银行 连带责任 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间
12 0020 号《最高额 维 滁州分行 保证担保 办理的各类融资类业务所发生
保证合同》 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 2,7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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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奉其奉与常熟鲁花食用油有限公司签订《纸箱采购合同》,约定奉其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规格为常熟鲁花食用油有限公司加工制作双瓦楞五层纸箱,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5月10日,发行人与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立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神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台年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上述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牛皮纸箱、白皮箱、黄皮箱,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19年5月10日,发行人与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牛皮纸箱、白皮箱、黄皮箱及白皮衬板,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19年5月17日,发行人与上海立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上海立旺食品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牛皮纸箱、白皮纸箱,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五)采购合同
2019年5月1日,发行人与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纸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采购高级瓦楞纸,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5月9日,发行人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基本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根据订单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采购瓦楞纸、箱板纸、白面牛卡纸、涂布牛卡纸等原纸,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3.查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4.查阅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在相关期间内,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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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了2次董事会会议,即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了1次监事会会议,即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上
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审计报告》;2.查阅了《主要税种纳税情况报告》;3.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入账凭证及证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2019年4月1日起,发行人及上海龙利得、奉其奉的增值税税率由16%变更为13%。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9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详细情况
根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委宣传部《关于
龙利得-年产1.8亿平方米包装 34,177.20 下达 2014 年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
印刷生产线补贴 的通知》(财行[2014]415号),发行人获得
该项补贴。
龙利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
金补助 100,000.02 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的通知》(财文
[2017]174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助。
安徽省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
目设备补助 116,878.26 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发行人获得该项补助。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45,000.00 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
知》(皖人社发〔2013〕43号),发行人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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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元) 详细情况
得该项补贴。
根据明光市政府《明光市关于调整明光市城
2018年度企业扶持资金 444,326.30 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明
政秘[2018]181号),发行人获得该项扶持资
金。
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
2018年度外贸进出口奖补 95,584.00 展扶持政策》以及明光市商务局《2018年度
明光市级促进进出口政策兑现表》,发行人
获得该项补贴。
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请予
拨付2018年度全市工业经济、科技创新、质
量品牌等扶持补助资金的请示》(明经信字
2018年度工业经济表彰资金 160,000.00 [2019]37号)及其附件《2018年度工业经济
方面项目扶持资金明细》、《2018年度科技
创新方面项目扶持资金明细》,发行人获得
该项表彰资金。
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请予
拨付2018年度全市工业经济、科技创新、质
量品牌等扶持补助资金的请示》(明经信字
2018年院士工作站奖补 350,000.00 [2019]37号)及其附件《2018年度工业经济
方面项目扶持资金明细》、《2018年度科技
创新方面项目扶持资金明细》,发行人获得
该项奖励补助。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
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 44,036.70 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
发[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制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燃 13,457.94 订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
煤锅炉改造补贴 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通知》(沪府办发
[2012]36号),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柘林镇年度优惠扶持政策退 469,400.00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税款 《证明》,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资金。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奉贤区企业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企 200,000.00 技术中心认定办法》以及《关于下达 2017
业技术中心验收合格后补贴 年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三批)的通知》,
上海龙利得获得该项补贴。
根据上海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
2017 年第九批产业转型专项 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金补助 143,737.86 (重点技术改造)第二批资金计划的通知》
(沪经信投[2017]672号),奉其奉获得该项
补助。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专项资金 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奉其奉签订的《上
补助 42,105.24 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奉其奉获得该项补助。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合法、合规。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两个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具体地址为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该地块所属《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原为“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6071号”。
2019年3月12日,发行人新获得毗邻上述地块的12,27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颁“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535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3月14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发行人上述新增地块《不动产权证书》与原募投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合并,并向发行人颁发合并后的“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665号”《不动产权证书》。
因此,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仍由发行人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该地块所属《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变更为“皖(2019)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2665号”。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经办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不利影响,本所经办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
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珍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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