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文件精神要求,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投资者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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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刚 王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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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楠 王 健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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