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问询和核实,我们认为: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累计9,000万元贷款担保,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支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并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比例,防范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投资建设2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将进一步拓宽公司西北地区业务辐射范围,丰富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四、关于转让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转让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整合公司现有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本次转让股权事项已进行审计及评估,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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