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字[2020]第00410号
致: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威尔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科威尔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科威尔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交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交所《关于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8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
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
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威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科威尔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科威尔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威尔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11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4的回复,公司作为新能源发电行业关键测试设备供应商,参与《CGC/GF035:2013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
说明发行人参与制定的标准在国家、行业整体标准的地位,标准制定参与人,公司主要参与的环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CGC/GF035 : 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在国家、行业整体标准的地位
1、根据《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起草人之一的王婷、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GC/GF035:2013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提出并归口,系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认证标准。是行业内针对中国光伏发电建设及运行环境的特点制定的技术规范,首次制定了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的测试标准和方法,为光伏并网逆变器效率的评价提供了更科学的方法,发布后成为了光伏并网逆变器行业通用的参考规范之一,也是目前国内评测光伏并网逆变器效率的主要参考规范。
2、根据《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8年第4号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提出,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归口,系行业标准。本标准是目前在光伏并网逆变器行业需要遵守的基本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为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重要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CGC/GF035 : 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参与人,公司主要参与的环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1、根据《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除发行人外该技术规范制定参与单位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开普电器检测研究院、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新能源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招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起草人之一的王婷,发行人参与了《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中“光伏阵列模拟器要求”、“动态MPPT效率”、“附录C光伏阵列模拟器验证方法”等章节的起草和整个标准的评审工作。发行人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标准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2、根据《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除发行人外该标准制定参与单位为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欧姆尼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泰电源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统有限公司、上海提迈克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
司、宁波锦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与了《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中“并网性能”、“性能测试”、“附录C逆变器效率测量”等章节的起草和整个标准的评审工作。发行人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标准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与制定的《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认证标准,《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发行人参与了前述
技术规范、标准的起草和评审工作,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
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相关标准
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卢贤榕
徐 兵
熊丽蓉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证字[2020]第00410号
致: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威尔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科威尔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科威尔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交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交所《关于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8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
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
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威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科威尔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科威尔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威尔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11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4的回复,公司作为新能源发电行业关键测试设备供应商,参与《CGC/GF035:2013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
说明发行人参与制定的标准在国家、行业整体标准的地位,标准制定参与人,公司主要参与的环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 CGC/GF035 : 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在国家、行业整体标准的地位
1、根据《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起草人之一的王婷、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GC/GF035:2013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提出并归口,系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认证标准。是行业内针对中国光伏发电建设及运行环境的特点制定的技术规范,首次制定了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的测试标准和方法,为光伏并网逆变器效率的评价提供了更科学的方法,发布后成为了光伏并网逆变器行业通用的参考规范之一,也是目前国内评测光伏并网逆变器效率的主要参考规范。
2、根据《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8年第4号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提出,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归口,系行业标准。本标准是目前在光伏并网逆变器行业需要遵守的基本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为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重要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CGC/GF035 : 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参与人,公司主要参与的环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1、根据《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除发行人外该技术规范制定参与单位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开普电器检测研究院、无锡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新能源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八研究所、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招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起草人之一的王婷,发行人参与了《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中“光伏阵列模拟器要求”、“动态MPPT效率”、“附录C光伏阵列模拟器验证方法”等章节的起草和整个标准的评审工作。发行人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标准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2、根据《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除发行人外该标准制定参与单位为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艾思玛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欧姆尼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泰电源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统有限公司、上海提迈克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
司、宁波锦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与了《NB/T32004-2018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中“并网性能”、“性能测试”、“附录C逆变器效率测量”等章节的起草和整个标准的评审工作。发行人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标准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与制定的《CGC/GF035:2013 光伏并网逆变器中国效率技术条件》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认证标准,《NB/T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发行人参与了前述
技术规范、标准的起草和评审工作,作为参与单位中唯一的测试电源供应商,负
责评估光伏并网逆变器测试过程中对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对促进相关标准
的出台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卢贤榕
徐 兵
熊丽蓉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