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维康药业 股票代码:30087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Wecome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录
特别提示.......................................................................................................................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5
一、重要声明........................................................................................................5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5
三、特别风险提示................................................................................................6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1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11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4
一、公司基本情况..............................................................................................14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1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16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17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17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18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19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
二、发行价格......................................................................................................20
三、每股面值......................................................................................................20
四、发行市盈率..................................................................................................20
五、发行市净率..................................................................................................20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2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21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21
九、募集资金净额..............................................................................................22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22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22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23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23
二、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23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2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24
二、其他事项......................................................................................................2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6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26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26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26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28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28
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
持意向..................................................................................................................32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34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回购和赔偿承诺..............................................................................................37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39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40
特别提示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维康药业”)股票将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 网 www.cs.com.cn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www.secutimes.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43.906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907.30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药品质量控制风险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等均可能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由于医药产品的生产存在原材料种类多、生产流程长、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任一环节不当操作都将影响产品质量。
公司主导产品多为中成药,其有效成分和作用机理相对复杂,如果公司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医疗事故,不但会产生赔偿风险,还将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公司产品的销售,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将出现因质量问题发生的大规模召回和赔偿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药品降价风险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随着国家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体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制度等,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面临下调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调整的风险
公司现有产品中部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或国家医保用药,部分列入各省市医保增补目录,而目前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 2018 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2019年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同时各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所属省份的医保增补目录,若上述两个国家目录或者地方目录调整后的新目录中不再包含公司现有的主要产品,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风险
2019年12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公告(国联采字〔2019〕1号),33个品种入选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名单,33 个品种中阿奇霉素口服常释剂型覆盖发行人产品阿奇霉素软胶囊。
2020年1月2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本次集采的33个品种中32个采购成功,阿奇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共有4家企业中选,发行人阿奇霉素软胶囊产品未中标本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2019年度,发行人阿奇霉素软胶囊销售额2,774.1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4.32%,其中直供模式、经销模式下销量占比分别为 51.93%、48.07%,经销模式下通过配送经销商销售的阿奇霉素软胶囊数量占公司阿奇霉素软胶囊总销量的 31.75%。预计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将对公司最终销往公立医疗机构的阿奇霉素软胶囊业务(暨经销模式下的配送经销商业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鉴于阿奇霉素软胶囊占公司医药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且预计对发行人直供模式和经销模式下的推广配送商模式销售业务影响较小,故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对公司整体业务影响较小。
根据目前的带量采购规则,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中,未来可能进入带量采购的仅为罗红霉素软胶囊。2019年度,罗红霉素软胶囊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10.79%,其中直供模式、经销模式下销量占比分别为 39.65%、60.35%;经销模式下通过配送经销商销售的罗红霉素软胶囊数量占公司罗红霉素软胶囊总销量的 22.51%。公司最终销往公立医疗机构的产品基本通过经销模式下配送经销商销售,考虑到
2019 年度公司配送经销商销售的罗红霉素软胶囊数量占公司罗红霉素软胶囊总
销量的 22.51%,而公司直供模式和经销模式下的推广配送商模式业务预计受到
的影响较小。如果未来发行人罗红霉素软胶囊进入第三批或后续国家药品带量采
购,且公司没有在带量采购中中标,将对公司罗红霉素软胶囊产品销售造成较大
不利影响,对公司整体业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维康药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维康药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58号)同意,维康药业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维康药业”,股票代码“30087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9,073,09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0年8月2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查询,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三)股票简称:维康药业
(四)股票代码:30087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43.906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1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07.309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136.5978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以及“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以及“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036,91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
项目 股东名称 (未行使驶超额配售选择权) 日顺延)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刘忠良 4,892.1389 60.82 2023年8月24日
刘忠姣 548.4461 6.82 2023年8月24日
丽水顺泽投资
首次公 管理合伙企业 329.0675 4.09 2023年8月24日
开发行 (有限合伙)
前已发 卢卫芳 60.3291 0.75 2021年8月24日
行的股 何仁财 54.8446 0.68 2021年8月24日
份 孔晓霞 49.3602 0.61 2021年8月24日
刘根才 32.9068 0.41 2021年8月24日
戴德雄 32.9068 0.41 2021年8月24日
谢立恒 32.9068 0.41 2021年8月24日
小计 6,032.9068 75.00 -
首次公 网下无限售股 932.109 11.59 2020年8月24日
开发行 份
网上网 网下限售股份 103.691 1.29 2021年2月24日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975.20 12.12 2020年8月24日
股份 小计 2,011.00 25.00 -
合计 8,043.9068 1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7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维康药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于2020年8月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6,032.9068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011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8,043.9068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01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8,043.9068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18号《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与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9,219,476.14元、108,985,318.19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ecome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32.9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
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
经营范围: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软胶囊剂、丸剂(滴丸)生产。国家准许的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8-2950088
传真号码:0578-2950099
公司网址:http://www.zjwk.com/
电子信箱:zjwk@zjwk.com
董事会秘书:谢立恒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
行前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总股 持有
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数量(万 股数量 数量(万 本持 债券
股) (万股) 股) 股比 情况
例
(%)
直接持股及通
董事 2018年3月至 过丽水顺泽投
1 刘忠良 长 2021年3月 资管理合伙企 4,892.1389 93.2355 4,985.3744 82.63 无
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
副董
2 卢卫芳 事长 2018年3月至 直接持股 60.3291 - 60.3291 1.00 无
兼总 2021年3月
经理
3 刘根才 董事 2018年3月至 直接持股 32.9068 - 32.9068 0.55 无
2021年3月
董事、
财务
4 谢立恒 总监、 2018年3月至 直接持股 32.9068 - 32.9068 0.55 无
董事 2021年3月
会秘
书
5 蔡宝昌 独立 2018年3月至 - - - - - 无
董事 2021年3月
6 胡 峰 独立 2018年3月至 - - - - - 无
董事 2021年3月
7 王 涛 独立 2018年11月至 - - - - - 无
董事 2021年3月
监事 通过丽水顺泽
8 叶萍 会主 2018年3月至 投资管理合伙 - 10.9689 10.9689 0.18 无
席 2021年3月 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股
通过丽水顺泽
9 俞晓红 监事 2018年3月至 投资管理合伙 - 21.9378 21.9378 0.36 无
2021年3月 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股
10 沈彩虹 职工 2018年3月至 - - - - - 无
代表 2021年3月
监事
11 孔晓霞 副总 2018年10月至 直接持股 49.3602 - 49.3602 0.82 无
经理 2021年3月
通过丽水顺泽
12 吴建明 副总 2018年3月至 投资管理合伙 - 21.9378 21.9378 0.36 无
经理 2021年3月 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股
13 戴德雄 副总 2018年3月至 直接持股 32.9068 - 32.9068 0.55 无
经理 2021年3月
通过丽水顺泽
14 林海波 副总 2018年3月至 投资管理合伙 - 21.9378 21.9378 0.36 无
经理 2021年3月 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股
通过丽水顺泽
15 列建乐 副总 2018年3月至 投资管理合伙 - 32.9068 32.9068 0.55 无
经理 2021年3月 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刘忠良直接持有发行人60.82%的股份,通过持有顺泽投资28.33%的出资额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发行人4.09%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64.91%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刘忠良:男,196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7年10月至2015年7月担任杭州维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3月至2015年3月维康有限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今担任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3月至今担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历任丽水市第三届政协委员、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副会长、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现兼任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道地药材国际贸易联盟执行理事长、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执行主席。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刘忠良
28.33%
丽水顺泽投
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60.82% 伙) 4.0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
司
100% 100%
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 浙江维康大药房有限公
公司 司
100%
杭州维康中医诊所有限公
司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限售期限
权)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刘忠良 48,921,389 81.09 48,921,389 60.82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刘忠姣 5,484,461 9.09 5,484,461 6.82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丽水顺泽投资管 自上市之日起
理合伙企业(有 3,290,675 5.45 3,290,675 4.09 锁定36个月
限合伙)
卢卫芳 603,291 1.00 603,291 0.7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何仁财 548,446 0.91 548,446 0.68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孔晓霞 493,602 0.82 493,602 0.6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刘根才 329,068 0.55 329,068 0.4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戴德雄 329,068 0.55 329,068 0.4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谢立恒 329,068 0.55 329,068 0.4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1,036,910 1.29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6个月
小计 60,329,068 100.00 61,365,978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19,073,090 23.71 -
小计 - - 19,073,090 23.71 -
合计 60,329,068 100.00 80,439,068 100.00 -
注: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2,390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刘忠良 4,892.1389 60.82 36
2 刘忠姣 548.4461 6.82 36
丽水顺泽投资管
3 理合伙企业(有 329.0675 4.09 36
限合伙)
4 卢卫芳 60.3291 0.75 12
5 何仁财 54.8446 0.68 12
6 孔晓霞 49.3602 0.61 12
7 刘根才 32.9068 0.41 12
8 戴德雄 32.9068 0.41 12
9 谢立恒 32.9068 0.41 12
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有限公司企业
10 年金计划-中国 2.3978 0.03 -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合计 6,035.3046 75.03 -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亦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战略配售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11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2.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9.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0.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6.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67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460,417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62,105,667,000股,配号总数为124,211,334个,配号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 000124211334。根据《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838.68534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402.2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35.8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7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49%。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7022708%,有效申购倍数为6,368.50564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12,833股,网下发行余股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833股,包销金额为530,516.2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134.7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0,575.18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7,315.86
2 审计验资费用 1,800.00
3 律师费用 918.23
4 发行手续费用 55.24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85
合计 10,575.18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5.2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48元(以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57元/股(以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8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
2020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8829号)。公司2020年1-6月业绩情况及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发行人2020年1-6月经审阅的财务情况”、“五、发行人2020年1-9月经营预计情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8月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2020年8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
2104A室
联系电话: 0571-28110996
传真: 010-85127999
保荐代表人: 任绍忠、钟德颂
项目协办人: 包静静
项目组成员: 王 筱 马 翔 王元龙 张汝斌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任绍忠:保荐代表人。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久立特材(002318)、中瑞思创(300078)、桐昆股份(601233)、万安科技(002590)、初灵信息(300250)、金磊股份(002624)、中威电子(300270)、维康药业(300878)首发等项目,担任大华股份(002236)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桐昆股份(601233)201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叉集团(603298)、洁美科技(002859)、维康药业(300878)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钟德颂:保荐代表人。200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老板电器(002508)、健盛集团(603558)、恒锋工具(300488)、洁美科技(002859)、杭州园林(300649)、银都股份(603772)、维康药业(300878)等首发项目,参与或负责华芳纺织(600273)、三花股份(002050)、恒锋工具(300488)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和万安科技(002590)2016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担任恒锋工具(300488)、洁美科技(002859)、杭州园林(300649)、银都股份(603772)、维康药业(300878)首发项目、万安科技(002590)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刘忠良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卢卫芳、刘根才、谢立恒、叶萍、俞晓红、孔晓霞、吴建明、戴德雄、列建乐、林海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顺泽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刘忠姣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公司股东何仁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5%以上股东刘忠姣和顺泽投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采取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民生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民生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民生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民生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由于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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