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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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6 证券简称:航天宏图 公告编号:2020-028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媒体、股东(特别是机构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要求以及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本《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以坚持现金分红为基本原则,并灵活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①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④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机构股东、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媒体、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相关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定的规划须经监事会和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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