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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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以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了现场会议之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和公司网站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2、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者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公司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调研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投资者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相关部门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和记录工作。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办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2、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3、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相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泄漏未公开的信息;
    
    2、公司证券投资部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七)邮寄资料
    
    1、公司可以根据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相关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公司可视情况或在认为必要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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