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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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0058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1号)核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6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987,791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6.9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4,318,534.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681,461.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3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工投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四牌楼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上述5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述5家银行共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
    
    1、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工投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1302010519200666666和130201051920022334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220,000,000元和0元;
    
    2、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 2003000243000789 和20023532800005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120,000,000元和0元;
    
    3、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银 河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账 号 分 别 为1302015419200888883和13020154192003631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150,000,000元和0元;
    
    4、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新站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四牌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58050078801500001060和5805007880110000107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344,999,996.91元和0元;
    
    5、公司及下属公司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179757552310和18575804514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150,000,000元和0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合肥工投环湖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四牌楼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与甲方二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系甲方一的控制的下属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祁玉谦、韩艳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王凯、徐祖飞、蒋贻宏(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和丙方持续督导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孰晚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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