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VSEN BIO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盛生物”、“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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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交易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10,507,018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6,271,82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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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回盛生物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截至2020年8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56.59倍。
本次发行价格33.61元/股对应的2019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9.35倍,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0年8月5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约 1.05 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动物疫病风险
动物疫病作为偶发因素,会影响生猪养殖行业的规模,从而影响兽药行业的总体需求。2018年8月起,我国几乎所有省份均出现非洲猪瘟确诊病例,疫情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呈现多点散发的态势。非洲猪瘟具有早期发现难、预防难、致死率高等特点,目前尚无有效手段对非洲猪瘟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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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造成较大影响,2019 年生猪存栏量及生猪出栏量均出现较明显下跌,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 年度我国生猪出栏共计54,419万头,较2018年同比下滑21.6%,2019年末生猪存栏共计31,041万头,较2018年同比下滑27.5%。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结构以猪用兽药为主,2017年和2018年猪用兽药收入占比均在90%以上。2019年度受非洲猪瘟的影响,公司猪用兽药销售收入同比下滑了17.68%,销售占比亦下滑至75%左右。其中,集团化养殖公司出栏量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公司直销模式收入基本与上年持平,而中小规模养殖户受疫情冲击更为明显,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同比下滑了25.78%。
由于公司产品结构有所变化,2019 年度猪用兽药销售收入占比下滑明显,禽用兽药销售收入占比大幅提升,而禽药产品价格及毛利率相对低于猪药产品,导致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下降了4.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2018年度下滑了7.06%。
未来若非洲猪瘟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则会对生猪养殖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减少生猪存栏量,从而影响兽药产品的总体需求量,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利润下滑。
(二)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兽药领域,以猪用药品为核心,主要终端客户大多为生猪养殖企业,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主要来源于猪用药品板块,经营业绩受下游生猪养殖行业各类因素的影响。生猪价格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在生猪价格下滑时,整个养殖业市场行情低迷,对兽药产品的总体需求量有所降低,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上游行业原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上游行业主要为原料药行业,原料药价格直接影响兽药制剂的成本。我国是原料药生产大国,市场供给充足稳定,为兽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保及安全生产力度等举措的实施,上游原料药行业总体产能存在一定的波动,2018年度原料药价格总体明显上涨,2019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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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原料药价格仍持续上涨。若未来原料药价格继续大幅上涨,则可能对公司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下游生猪养殖行业规模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向规模化养殖集团的销售金额及占比也逐年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直销模式销售收入分别为11,629.26万元、14,968.90万元、20,314.23万元,2019年度直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已达50%以上。
集团养殖客户资产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公司与集团客户一般采用“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给予主要客户3-6个月的信用期。同时,对于销售额较大、合作时间较长、信誉较好的经销商,经特殊审批后也给予一定信用期。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040.83万元、7,743.18万元、9,816.32万元。若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逾期回收的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风险
受上游原料药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保及安全生产力度等举措的实施,2018年度原料药价格总体明显上涨,2019年部分原料药价格仍持续上涨,导致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部分产品原料成本有所上涨,毛利率有所下降。
2018年8月起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造成较大影响,2019年度公司毛利率相对较高的猪用兽药销售收入占比下滑明显,导致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
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分别为50.71%、43.55%和38.31%。若未来原料药价格继续上涨,或非洲猪瘟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生猪存栏量继续下滑,则公司面临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六)销售费用率下降影响公司产品销售的风险
受下游集中度不断提升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结构有所变化,直销收入金额和占比逐年提升,零售收入金额和占比逐年下降,导致销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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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薪酬费用率有所下降。同时,由于经销模式销售人员工资业绩奖金以增量考核
为主,2017年度公司经销收入同比增幅较大,而2018年度和2019年度同比均
有所下降,因此经销模式人员薪酬费用2017年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受非洲猪
瘟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推广会议费、促销费、差旅费等销售费
用总体呈下降趋势。
由于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均呈逐年下滑的趋势,销售费用分别为5,785.98万元、4,674.18万元、3,882.08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4.48%、11.08%、9.09%。销售费用的下降,可能对公司未来销售渠道的建设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
(七)业绩下滑风险
受上游环保政策趋严导致原材料成本上涨、下游非洲猪瘟导致产品需求有所降低的共同影响,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净利润较同期均有所下降。公司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竞争状况、业务模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销售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出现波动,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如果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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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5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回盛生物”,股票代码为“300871”,本次公开发行27,700,000股股票,其中26,271,828股将于2020年8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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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4日
(三)股票简称:回盛生物
(四)股票代码:3008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0,507,01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7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271,82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4,235,19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28,17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武汉统盛 55,200,000 49.95% 2023年8月24日
梁栋国 8,800,000 7.96% 2021年8月24日
首次公开发 深创投 5,898,560 5.34% 2021年8月24日
行前已发行 深圳红土 4,101,440 3.71% 2021年8月24日
股份 湖北红土 3,539,120 3.20% 2021年8月24日
武汉红土 2,460,880 2.23% 2021年8月24日
中南弘远 2,245,614 2.03% 2021年12月26日
湖北高长信 561,404 0.51%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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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82,807,018 74.93%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428,172 1.29% 2021年2月24日
行网上网下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2,837,328 11.62% 2020年8月24日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3,434,500 12.16% 2020年8月24日
小计 27,700,000 25.07%
合计 110,507,018 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7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7月2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1586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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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1,050.7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8,280.7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77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6,733.50万元和6,258.34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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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HVSEN BIO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8,280.7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卫元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18号
饲料添加剂、动物药品的生产、销售;饲料的批发;兽药技
经营范围 术研发、兽药技术咨询与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兽用药品(包括化药制剂、原料药、中药制剂)、饲料及添
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7医药制造业”
电话号码 027-83235399
传真号码 027-83235499
电子邮箱 hvsen@whhsyy.com
董事会秘书 王天慧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部分人员通过控股股东武汉统盛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如下: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号 姓名 职务 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债券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情况
1 张卫元 董事长、总经 2019.12 - - 3,978.63 3,978.63 48.05% 无
理 2022.12
2 陈红波 董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3 姚先学 董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4 曾振灵 独立董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5 谢获宝 独立董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6 陈沛风 监事会主席 2019.12- - 41.59 41.59 0.50% 无
2022.12
7 王小龙 监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8 李红霞 监事 2019.12- - - - - 无
2022.12
9 刘 洁 副总经理 2019.12- - 41.59 41.59 0.50% 无
2022.12
10 王天慧 董事会秘书、 2019.12 - - - - - 无
副总经理 2022.12
11 刘国庆 审计总监 2019.12- - 41.59 41.59 0.50% 无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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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唐万勇 技术服务总 2019.12 - - 41.59 41.59 0.50% 无
监 2022.12
13 杨凯杰 财务总监 2019.12- - - - - 无
2022.12
14 周 健 人力资源总 2019.12 - - 41.59 41.59 0.50% 无
监 2022.12
本次发行前,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6.66%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武汉统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 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
号 (万股) 本持股比例
1 张卫元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武汉统盛72.08%的股份 3,978.63 48.05%
2 陈沛风 监事会主席 持有武汉统盛0.75%的股份 41.59 0.50%
3 刘洁 副总经理 持有武汉统盛0.75%的股份 41.59 0.50%
4 周健 人力资源总监 持有武汉统盛0.75%的股份 41.59 0.50%
5 唐万勇 技术服务总监 持有武汉统盛0.75%的股份 41.59 0.50%
6 刘国庆 审计总监 持有武汉统盛0.75%的股份 41.59 0.5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武汉统盛持有发行人 49.9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张卫元先生及余姣娥女士分别持有武汉统盛72.08%、13.3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张卫元先生: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执行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111196912xxxxxx。
余姣娥女士:张卫元配偶,任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20111197510xxxxxx。
武汉统盛简要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2688819646L成立时间 2009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 2,207.93万元
实收资本 2,207.93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
主要股东构成 张卫元和余姣娥分别持股72.08%和13.35%
经营范围 对兽用药品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
须取得有效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对兽用药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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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280.7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7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武汉统盛 55,200,000 66.66% 55,200,000 49.95% 自上市之日起 -
锁定36个月
梁栋国 8,800,000 10.63% 8,800,000 7.96% -
深创投 5,898,560 7.12% 5,898,560 5.34% 自上市之日起 -
深圳红土 4,101,440 4.95% 4,101,440 3.71% 锁定12个月 -
湖北红土 3,539,120 4.27% 3,539,120 3.20% -
武汉红土 2,460,880 2.97% 2,460,880 2.23% -
中南弘远 2,245,614 2.71% 2,245,614 2.03% 自工商变更日 -
(2018年12月 -
湖北高长信 561,404 0.68% 561,404 0.51% 26日)起锁定
36个月
网下发行 限 - - 1,428,172 1.29% 自上市之日起 -
售股份 锁定6个月
小计 82,807,018 100.00% 84,235,190 76.2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 12,837,328 11.62% 无 -
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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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流 - - 13,434,500 12.16% 无 -
通股
小计 - - 26,271,828 23.77% - -
合计 82,807,018 100.00% 110,507,018 100.00%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9,194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武汉统盛 55,200,000 49.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梁栋国 8,800,000 7.96%
3 深创投 5,898,560 5.34%
4 深圳红土 4,101,440 3.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湖北红土 3,539,120 3.20%
6 武汉红土 2,460,880 2.23%
7 中南弘远 2,245,614 2.03% 自工商变更日(2018年12
8 湖北高长信 561,404 0.51% 月26日)起锁定36个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36,409 0.03% 10%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行股份有限公司 锁定6个月
10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 35,929 0.03%
-浦发银行
合计 82,879,356 75.00%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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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7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7%。本
数量 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33.61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 59.35倍(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3.02倍(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发行方式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80.55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89.4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72.01381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
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554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认购情况 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26.55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43.4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7065303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400股,包销金额为719,254.0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8%。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93,099.70万元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
位的验证情况 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51
号《验资报告》
承销费:6,148.09万元(不含增值税)
保荐费:188.68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审计费:601.89万元(不含增值税)
细构成、每股发行费 律师费:622.64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 信息披露费:448.11万元(不含增值税)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费用:19.03万元(不含增值税)
合计发行费用总额:8,028.45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2.90元/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数)
募集资金净额 85,071.25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12元(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发行后每股收益 0.62元(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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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010107”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0)010008 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0年1-9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0年上半年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2020 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十三、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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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275011001000079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8111501011500744841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127906203610605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 17525301040007369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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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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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张若思、金涛
联系人:张若思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张若思、金涛担任回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张若思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4 年进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参与或完成了太平鸟(603877)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亚士创能(603378)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宏和科技(603256)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新天科技(300259)非公开发行股票、交运股份(600676)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元股份(300018)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金涛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5 年进入海通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参与或完成了金风科技(00220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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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300018)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宁波东力(002164)非公开发行
股票、广汇能源(600256)公司债、新天科技(300259)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炬华科技(300360)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银龙股份(603969)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新天科技(300259)非公开发行股票、交运股份(600676)
非公开发行股票、立昂技术(300603)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亚士创能
(603378)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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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280.7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7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承诺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承诺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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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元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离职,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东梁栋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东深创投、深圳红土、湖北红土、武汉红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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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承诺人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减持。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5、股东中南弘远、湖北高长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以及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6、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沛风、刘洁、唐万勇、刘国庆、周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离职,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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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的股价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发行人回盛生物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发行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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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
照本项执行。
(2)控股股东武汉统盛增持
当发行人回购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由控股股东武汉统盛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且:①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股份回购及增持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①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③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回盛生物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承诺人将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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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武汉统盛、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控股股东武汉统盛将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将督促武汉统盛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义务。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承诺人将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三、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武汉统盛、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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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盛生物承诺
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存在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武汉统盛、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
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海润天睿承诺: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中审众环承诺: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等无矛盾之处,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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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评估机构众联评估承诺: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回盛生物承诺
如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因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发行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诺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或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诺人将停止发放其应在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并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2、股东武汉统盛、梁栋国、深创投、深圳红土、湖北红土、武汉红土、中南弘远、湖北高长信承诺
如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因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发行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或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有权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有权扣减其从发行人处所获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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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因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发行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或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停发其应在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发行人有权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有权扣减其从发行人处所获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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