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中恒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 耿、李长碧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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