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必平 股票代码:688393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LBP Medicine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2020年8月19日
特别提示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本公司”或
“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1,199,870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2.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为医药制造业(C27),截止2020年8月5日(T-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6.59倍。本次发行价格30.56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30.28(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8.91(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0.37(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8.55(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56.59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下文“报告期”是指2017年、2018年、2019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2020年第一季度及上半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46.19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45.6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05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37.1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2.28 万元(经审阅),同比下降41.51%。
2020 年第二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药械流通及医院患者就诊及体检正在逐步恢复,公司业务也处于较快恢复状态。2020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12,800.00万元-13,800.00万元,同比下降17.90%-11.4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800.00 万元-3,100.00 万元,同比下降11.52%-2.04%。
但受全球疫情影响,国内各地亦有零散病例出现,目前国内仍处于新冠疫情管控期间,各地医院及附属科室处于陆续开放过程中,前往医院就诊或体检的人数及频率仍相对较低。若未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短期得到控制或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国内新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消除,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经营业绩仍将受到较大影响,上半年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公司所在细分行业整体市场规模较小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业务聚焦于病理诊断领域,病理诊断是体外诊断的重要分支。
根据医械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疗器械蓝皮书2019》,我国体外诊断行业市场规模2018年增至604亿元。根据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检验产业分会联合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体外诊断分会共同发布的《2019 年中国体外诊断行业报告》披露显示,中国病理市场占整体体外诊断市场的比例约为5%,中国病理市场增长率约为10%。
目前,病理市场规模占体外诊断市场总体规模的比重较小,公司目前业务聚焦于病理诊断领域,存在细分行业市场规模较小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宫颈癌筛查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随着宫颈癌筛查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两癌”筛查政策的逐步实施,公司宫颈癌系列产品将面临价格下降的风险。具体表现在:1、宫颈癌筛查LBP系列产品价格下降,报告期内,LBP试剂的单价从2017年的33.50元/人份逐年下降至2019年的29.77元/人份。2、宫颈癌筛查PCR系列产品价格下降,报告期内,PCR试剂的单价从2017年的83.99元/人份逐年下降至2019年的78.57元/人份。LBP试剂和PCR试剂的价格均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未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内体外诊断企业的快速发展使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行业内产品价格下降成为目前体外诊断行业的普遍趋势。公司结合目前市场情况,拟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质量控制、品牌推广、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继续保持和提升,以应对未来将面临的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四)FISH和IHC产品研发及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近年来加大力度进行FISH及IHC产品线的技术研发及市场拓展,目前公司已自主研发并形成了FISH探针标记技术及IHC病理诊断抗体筛选及质控技术。但由于公司FISH和IHC系列产品线起步相对较晚,目前业务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而FISH和IHC细分领域已有如雅培、迈新生物等进口或国产龙头企业,亦有其他竞争者持续加入此增长较快的细分领域。因此在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对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下,如公司在FISH和IHC领域的产品研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方向、或未能占领行业先机,以及公司新产品市场拓展受客户使用习惯等影响面临较大压力,都将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拓展产生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业务风险。
(五)新产品研发和注册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更新迭代较快,能否不断研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是公司能否在行业竞争中持续保持领先并不断扩大优势的关键因素。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产品需经国家有关机构检测、临床试验(或临床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注册审批,周期较长。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不能及时进行产品更新换代,或者新产品不能及时申请并通过注册,可能造成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不能及时投放市场,将会影响公司前期研发投入的回收和未来收益的实现。
(六)产品研发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的风险
体外诊断产品种类较多,研发路径选择多样化,在资金、人力等研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核心技术路线和重点产品进行研发攻坚。如公司不能及时了解体外诊断需求,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研判,将重要资源投向具备市场潜力的重点产品研发,可能会影响研发投入回报和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产生产品研发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的风险。
(七)公司客户较为分散、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病理诊断试剂,主要销售对象为各级医院的病理科,我国各级医院病理科室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而随着各类技术发展病理诊断领域对各类诊断试剂的使用也处于逐步提升过程,目前阶段病理科室试剂使用量相比检验科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户较为分散、对单个医院销售额及占比较低的情形。
同时,综合考虑病理诊断领域的行业特性,公司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直销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69.78%、65.46%和61.82%,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直销收入比例。
以上因素决定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覆盖全国的销售队伍,为直销客户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流程服务,并直接向直销客户收取货款,面临较大的客户开拓和客户维护压力。如未来客户开拓和客户维护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公司对达安基因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达安基因是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同时其全资子公司达安科技持有公司4.98%的股份,是公司股东。达安基因作为经销商向公司采购试剂、仪器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自身客户对不同产品的需求,达安基因曾经的子公司云康健康作为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向公司采购试剂、仪器用于自身检验服务使用。公司与达安基因之间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且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达安基因是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公司销售收入的4.36%、3.87%、2.27%,占比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对达安基因存在一定程度依赖的风险。
(九)公司主要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现阶段核心产品为LBP系列产品及PCR系列产品。在LBP产品线,“安必平”、 “达诚”和“复安”三个品牌产品主要用于宫颈癌筛查;在PCR产品线,目前公司仅有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两种产品,品种较为单一,且产品上市时间相对较早。上述两大产品线产品作为宫颈癌筛查和诊断的应用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0%以上,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LBP和PCR相关产品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仍将在短期内持续。
另外,随着行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及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市场潜在的进入者将增多,加之现有竞争对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新的技术路线不断涌现。如未来LBP和PCR产品出现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被迭代或淘汰、下游需求下降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也出现较快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978.93万元、17,860.44万元和18,543.72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5%、58.31%和52.21%。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通常在1年以内,且赊销客户主要为国内各级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的收支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资信水平高。虽然公司内部建立了以资金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管理,且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足的坏账准备,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客户销售额和客户数量持续增加,应收账款的总额可能会相应增长。若未来市场环境或者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未来应收账款无法足额收回导致坏账金额增加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仪器设备管理风险
公司遵循体外诊断行业惯例,在销售诊断试剂时存在向客户提供配套的仪器设备的情形,公司与客户就提供仪器设备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了公司对仪器设备保留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公司为此建立了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及售后人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年末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并记录仪器设备的详细信息。但在该销售模式下,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由客户实际保管和使用,存在因客户使用不当或未严格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仪器设备损毁的风险。
(十二)销售过程未来存在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
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降低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但若公司员工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出现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对公司品牌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因此产生纠纷、诉讼等风险,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在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分级诊疗制度推进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体外诊断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本行业,行业技术更新迭代加快,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公司各产品线产品均面临一定的竞争风险。在LBP产品线,公司产品在细胞病理市场(医院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但豪洛捷、碧迪等国际大型厂商进入市场时间更早,品牌知名度较高,培养了大型终端客户的使用习惯,在三甲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与国外厂商产品抢夺更大的高端市场份额的压力较大。在PCR产品线,目前公司仅有HPV荧光18型和HPV分型28型两种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盈利依赖少数品种,缺少丰富的产品储备。同时,公司荧光PCR产品不能对HPV进行分型,而凯普生物、硕世生物、透景生命等竞争对手拥有基于荧光PCR平台的分型产品,因此公司面临相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FISH产品线,对于在生殖健康领域有着重要应用的端粒探针、微缺失/微重复探针、涂染探针等FISH产品,公司尚无相关产品储备,存在一定的劣势。在IHC产品线,公司IHC产品数量比国内龙头企业迈新生物较少,存在一定的劣势,公司尚需进一步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满足更丰富的病理诊断需求。
另外,凭借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在国内体外诊断试剂市场赢得了一定的竞争地位、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产品布局,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成熟产品价格有所下降,但若公司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质量控制、品牌推广、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继续保持和提升,未来将面临较大的竞争风险和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十四)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卫健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注册/备案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等,制订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近年来,随着国家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少数省份已在医疗器械领域(主要是高值耗材领域)推行“两票制”,少数高值耗材已在个别省份开始进行集中采购试点。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即“一票制”)等政策内容。“一票制”、 “带量采购”将率先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领域逐步实施,在诊断试剂领域的全面推行尚需时间。
自相关政策实施以来,公司营销模式和营业收入未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已经实施相关政策地区的销售情况良好。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发生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变化,或公司不能在经营上及时调整以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带来的市场规则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募投项目开发诊断试剂中的原材料关键技术尚待突破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为研发生产一体化项目,其中计划研发方向包括“FISH基础原料合成”和“PCR关键原料合成”,包括荧光素-dNTPs、聚合酶、内切酶、探针引物等。公司拟通过研发FISH和PCR基础/关键原料技术实现重要原材料的自主生产,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并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的“FISH基础原料合成”尚处于研发阶段、“PCR关键原料合成”尚处于立项前研发阶段,相关技术尚待研发突破,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489号文,同意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6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安必平”,证券代码“688393”;其中21,199,870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20日起上市交易。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20日
(三)股票简称:安必平
(四)股票扩位简称:安必平医药
(五)股票代码:68839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34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34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199,870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140,130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67,000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六、(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33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73,130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2.1.2条中第一套标准内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8.52亿元,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681.88万元、7,065.4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第二款内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zhouLBPMedicineScience&TechnologyCo., Ltd.
注册资本 7,000.00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蔡向挺
成立日期 2005年7月6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4年3月24日
公司住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三路11号自编7栋
邮政编码 510663
公司电话 020-32299997
公司传真 020-32290284
公司网址 http://www.gzlbp.com/
电子信箱 wangym@gzlb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部门 负责人 电话号码
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 汪友明 020-32299997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蔡向挺直接持有公司 28.31%股权,并通过凯多投资控制公司18.50%股权,蔡向挺合计控制公司 46.81%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蔡向挺,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预防医学学士。1985年7月至2005年8月,曾任职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康达发展公司、广州正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海南益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正和药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创立康顺医学,至今任康顺医学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7月创立安必平有限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安必平自动化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凯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9月至今,历任安必平检验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蔡向挺
69.64%
凯多投资 21.23%
13.88%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期间
蔡向挺 董事长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汪友明 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梁宗胜 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陈吾科 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王海蛟 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张丽君 董事 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20日
王伟霞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王丹舟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钱德英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期间
邓喆锋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章达峰 监事 监事会 2018年6月28日-2020年12月20日
金信汝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3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蔡向挺 总经理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汪友明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陈泽龙 财务总监 2017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0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4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 名 职务
1 蔡向挺 董事长、总经理
2 陈吾科 设备部总监
3 陈绍宇 人类基因诊断产品事业部总监
4 彭振武 LBP产品事业部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蔡向挺 董事长、总经理 19,817,000 21.23% 36个月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王海蛟 董事 70,000 0.07% 12个月
2、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A持有B的 B持有发行 A间接持有
姓名(A) 职务/身份 (B) 出资比例 人股权比例 发行人权益 限售期
比例
蔡向挺 董事长、总 69.64% 9.67% 36个月
经理 凯多投资 18.50%
吴劲松 蔡向挺先生 30.36% 4.21% 36个月
的配偶
董事、副总
汪友明 经理、董事 60.00% 3.89% 12个月
会秘书 余江乾靖 8.66%
何晓琴 汪友明先生 40.00% 2.60% 12个月
的配偶
王海蛟 董事 杭州睿泓 0.62% 1.33% 0.01% 12个月
章达峰 监事 厦门运资 9.41% 4.85% 0.34% 12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000.00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2,334.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334.00万股,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原股东股份转让事项。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72,140,130 77.29% -
蔡向挺 19,817,000 28.31% 19,817,000 21.23% 36个月
凯多投资 12,951,400 18.50% 12,951,400 13.88% 36个月
诸暨高特佳 6,140,523 8.77% 6,140,523 6.58% 12个月
余江乾靖 6,058,500 8.66% 6,058,500 6.49% 12个月
达安科技 3,486,000 4.98% 3,486,000 3.73% 12个月
厦门运资 3,395,000 4.85% 3,395,000 3.64% 12个月
重庆高特佳 2,610,300 3.73% 2,610,300 2.80% 12个月
中大一号 2,333,333 3.33% 2,333,333 2.50% 12个月
曲水唯实 2,154,600 3.08% 2,154,600 2.31% 12个月
杭州高特佳 1,853,779 2.65% 1,853,779 1.99% 12个月
祥禾涌原 1,773,822 2.53% 1,773,822 1.90% 12个月
创东方富锦 1,300,000 1.86% 1,300,000 1.39% 12个月
刘祥 1,292,760 1.85% 1,292,760 1.39% 12个月
斐君元川 1,050,000 1.50% 1,050,000 1.12% 12个月
黄埔斐君 1,050,000 1.50% 1,050,000 1.12% 12个月
杭州睿泓 931,298 1.33% 931,298 1.00% 12个月
江汉 430,920 0.62% 430,920 0.46% 12个月
刘亚 430,920 0.62% 430,920 0.46% 12个月
宁波泷新 379,845 0.54% 379,845 0.41% 12个月
致远新星 175,000 0.25% 175,000 0.19% 12个月
开发区星聚 175,000 0.25% 175,000 0.19% 12个月
中科粤创 140,000 0.20% 140,000 0.15% 12个月
王海蛟 70,000 0.10% 70,000 0.07% 12个月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1,167,000 1.25% 24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973,130 1.04% 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 21,199,870 22.71% -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股)
合计 70,000,000 100.00% 93,34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蔡向挺 19,817,000 21.23% 36个月
2 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 12,951,400 13.88% 36个月
(有限合伙)
3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 6,140,523 6.58% 12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4 余江县乾靖企业管理中心 6,058,500 6.49% 12个月
(有限合伙)
5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 3,486,000 3.73% 12个月
公司
道远资本管理(北京)有
6 限公司-厦门运资股权投 3,395,000 3.64% 12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 2,610,300 2.80% 12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广东中大一号投资有限合 2,333,333 2.50% 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曲水唯实创业投资合伙企 2,154,600 2.31% 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10 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 1,853,779 1.99% 12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60,800,435 65.14%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票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股票数量的比例 (元)
民生证券投资有 1,167,000 5.00% 35,663,520.00 24个月
限公司
除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34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0.5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40.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3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570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61元/股(根据 2019 年 12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13,270,400.00 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523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4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30.5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713,270,4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3,324,873.9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9,945,526.04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332.49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5,719.62万元(不含税)
审计、验资等费用 613.21万元(不含税)
律师费用 488.68万元(不含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2.17万元(不含税)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8.81万元(不含税)
合计 7,332.49万元(不含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3,994.55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1,068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对公司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中汇会审[2020]06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汇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3821 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并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经中汇审阅,中汇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5478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安必平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安必平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一、2020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变动比例
流动资产(万元) 38,746.48 36,597.53 5.87%
流动负债(万元) 6,910.28 5,776.17 19.63%
总资产(万元) 58,135.73 53,796.17 8.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2.41 20.56 1.85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8.12 17.35 0.7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7,587.61 44,327.98 7.35%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6.80 6.33 7.35%
资产(元/股)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14,482.04 15,590.75 -7.11%
营业利润(万元) 3,810.94 3,710.12 2.72%
利润总额(万元) 3,806.84 3,682.48 3.3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59.63 3,164.63 3.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3,117.37 3,074.09 1.41%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 0.45 4.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45 0.44 2.27%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09 7.86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6.78 7.64 -0.86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4,070.56 2,889.47 40.88%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58 0.41 40.88%
量净额(元)
注:2020年1-6月财务数据经会计师审阅,未经审计;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0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较2019年末有所增加,主要系应付工程采购款增加所致。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70.56万元,较2019年1-6月同比增加40.88%,主要系公司应付工程采购款上升导致经营性应付项目大幅增加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482.0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7.1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9.63万元,同比上升3.0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17.37万元,同比上升1.41%。公司2020 年上半年收入下滑,主要原因是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生产生活秩序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公司终端客户医疗机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集中力量抗击疫情,同时居民减少就医就诊,非急需的就诊和体检大幅减少,病理诊断需求也相应减少。二季度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公司业务逐步恢复,预计未来公司业绩将会进一步回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 3602090729200396078
广州安必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9550880218297800265
平医药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44050147090109327401
技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1209074718104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66787353722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安必平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安必平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 何尔璇、杨芳
联系人 何尔璇
联系方式 010-8512788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何尔璇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2019 年加入民生证券,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了正业科技、英维克、康辰药业、趣炫网络、中康资讯等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辅导、发行上市工作,蓝盾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高新兴2015年及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金山环材、隆赋药业改制挂牌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杨芳女士:保荐代表人,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经济学硕士。2011 年加入民生证券,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了新联铁、峰业科环、赛四达、北林科技、达特照明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健康元的再融资工作;主持或参与了福成五丰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
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和约束措施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配偶吴劲松承诺
吴劲松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的配偶,通过广州市凯多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吴劲松现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股东凯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董事汪友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董事王海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持股5%以上股东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余江乾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机构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大一号、达安科技、创东方富锦、曲水唯实、厦门运资、宁波泷新、祥禾涌原、黄埔斐君、斐君元川、致远新星、开发区星聚、中科粤创、刘祥、刘亚、江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机构/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相关股东持股说明及减持说明的承诺
1、控股股东蔡向挺及其控制的凯多投资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及本单位每年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及本单位上市前合计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不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3)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如本人/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人/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6)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单位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2、持股5%以上股东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余江乾靖、达安科技承诺
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余江乾靖系持股5%以上股东,达安科技比照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以上主体作出如下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单位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郑重承诺上市后三年内执行如下稳定股价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3)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停止条件
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股票回购
①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②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⑦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
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
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
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向挺先生承诺
①在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②本人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发行人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⑤本人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⑥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⑦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⑧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⑨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赞成票。
⑩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⑤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⑥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的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⑦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承诺人将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中汇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七)对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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