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黑龙江珍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同华先生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标的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由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方均无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4、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集中资金优势,推进中药产业战略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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