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施清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沈卫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目前的市场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隆棣 宋夏云 王瑞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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