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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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0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署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20]1035号”《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92,15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84,619.6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9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000.00                  4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0                  39,619.61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                         90,000.00                  84,619.61
    
    
    2020年8月4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起帆”)组织实施,公司同意以无息借款的方式给池州起帆提供资金,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上述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0 年 8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
    
    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
    
    关公告。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池州起帆、海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下简称“池州分行”)于2020年8月18日就池州分行管辖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口支行(以下简称“池州江口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池州起帆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池州起帆          池州江口支行      12060801040008177         0.00
    
    
    该账户所需资金由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池州起帆“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支付情况划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管辖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口支行(以下简称“池州江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6080104000817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刘赛辉可以随时到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及其管辖的池州江口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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