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声 明.............................................................................................................................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保荐机构名称.................................................................................................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5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5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6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8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
一、推荐结论.........................................................................................................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0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11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14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7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32
八、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33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3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36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杰裕、陈靖为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柳小杰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程铖、彭立强、谢博维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杰裕,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6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宝丰能源IPO、今天国际IPO、英维克IPO、派诺科技IPO、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及多家企业改制项目。
陈靖,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8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柳小杰,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100019,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于201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参与负责了依依股份 IPO 辅导、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新道科技新三板挂牌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A股上市、再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ymson Laser Intelligent Equipment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3日成立,2017年10月24日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邮政编码: 518110
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传真号码: 0755-27985966
互联网网址: www.hymson.com
电子邮箱: ir@hymson.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菁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19号会议室召开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75.63万元、8,334.35万元和14,554.63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0.45万元、4,722.18万元和7,744.80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8月31日账面净资产人民币373,898,808.95元折为普通股15,0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7年10月24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和《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发行人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发行人主要产品根据应用领域分为三大类别,分别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新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所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对技术及工艺水平要求较高,公司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主要提供定制化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行业属于技术驱动型行业,行业产品更迭速度较快,只有不断更新技术和提升工艺水平,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通过长期积累和发展,技术储备覆盖从激光技术到自动化技术全领域。若未来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出现技术变革且公司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不能保持行业领先,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制造行业是集激光光学、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力电源、自动控制、机械设计及制造等多门学科于一体,集光、机、电、计算机信息及自动化控制等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培养了一支懂技术、善应用的研发技术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具有10余年的激光及自动化行业从业经验。随着公司上市、产能扩大后,公司对于高素质的核心技术人员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若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方法管理增长的技术团队,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泄露,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核心竞争力。
3、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十分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密,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核心技术的保密性,但仍存在由于技术泄密、人员流动等原因而导致的公司核心技术失密风险。若前述情况实际发生,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技术优势,削弱核心竞争力。(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市场需求量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存在下行
压力,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制造业产能投放需求放缓,新能源动力电池、消费
类电子等下游行业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需求量将会有所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上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的蓬勃发展,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迎来了产能扩张期。同时激光领域迎来资本投资的热潮,相关企业的加入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目前,公司立足于激光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打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成套解决方案,部分产品已在行业内已具备较强的优势。但当前公司经营规模体量相对较小,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10.31亿元,行业内龙头企业大族激光营业收入95.63亿元,华工科技营业收入为54.60亿元,先导智能营业收入为46.84亿元,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若未来公司在与同行业对手竞争过程中未能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核心竞争力削弱、市场份额萎缩、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3、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装备制造业,是下游客户的生产设备供应商,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客户的产能投放情况,所在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受下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和产能扩张周期影响。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品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备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滑、扶持政策力度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将造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消费电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国民经济收入水平变动对消费电子行业
景气程度具有较为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中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除钣金切割设
备之外)、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主要为3C产品,多用于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中的PCB打标、PCB切割、
变压器生产、显示屏幕切割等加工环节。因此,公司该板块业务效益与消费电子
产品行情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消费电子行业产品品类多、产品迭代速度快,具有
比较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在经济不景气时,消费者购买消费电子产品意愿下降,
从而导致消费电子产品产销量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2)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25.78%、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和国家补贴等政策扶持,国内重要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厂商纷纷投产扩建生产线,迎来产能扩张期,带动公司该板块业务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渐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加大退坡力度,2019年补贴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长期来看,取消政府补贴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加速新能源汽车行业出清,但短期内对产业内的企业带来了较大压力。2020年4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减缓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冲击,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商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首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 5%、10%、15%时,对公司2019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3.23%、4.84%;对公司2019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4.45%、8.90%、13.35%。
(3)动力电池被其他能源替代的风险
现阶段,国内的燃料电池市场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完整的产业链尚未形成,
对应各环节的生产设备在国内尚未有成熟的产品,目前氢燃料产业链的设备主要
依靠国外进口或从其它相关领域延伸开发。由于未来技术革新的发生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如果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不排除替代锂离子动力电池,
而公司因对新产品研发不能及时供应与之匹配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在册员工2,149人,2,128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公司复工率达到99%。公司2020年1-3月新签订订单40,320.56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在手订单总额112,829.73万元。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823.53 万元,同比增长 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3,001.14万元,同比增长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江门海目星已抵押的土地存在抵押实现的风险
江门海目星拥有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51086号)处于抵押状态,尽管截至目前,公司偿债能力较强,预计抵押实现风险较小。如果公司未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质押该宗土地的借款,该宗土地将面临抵押实现的风险。
另外,上述土地系江门海目星生产用地,且江门海目星系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该宗土地如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33.89万元、303.96万元和404.9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0.38%和0.39%。2019年12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7,785.51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出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存在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美国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业务区域集中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以境内地区为主,境内市场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等地区,报告期内华南、华东地区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2.00%、79.84%和68.91%,收入区域集中特征较为明显,主要系公司下游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钣金行业企业在华南、华东区域较为集中。华南、华东地区是我国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重要集散地,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蜂巢能源、国轩高科等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亿纬锂能、伟创力、富士康、蓝思科技等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未来,如果华东、华南地区的市场竞争加剧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包含终端使用方为中航锂电的情况)分别为1,847.86万元、1,027.31万元、17,929.12万元,其中,2019年,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17.39%,占比较大。根据 GGII 公布的数据,2018 年及 2019 年,中航锂电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0.72GWh、1.49GWh,国内各排名分别为第九、第六,2019年装机总量较2018年大幅提升。根据中航锂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随着未来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及江苏海目星投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
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将日益
复杂,员工人数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提出更
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的需求,将
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4.79万元、-603.22万元和14,135.10万元,其中2017-201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受行业上下游付款周期差异、票据结算及运营资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虽然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4,135.10万元,较2017-2018年有所改善,但由于下游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未来快速扩张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可能继续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相对紧张,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9,123.16万元、47,286.74万元和46,558.56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3.95万元、8,050.47万元和15,074.01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30%、17.19%和32.83%,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占比呈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2019年末,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84.39万元,账面价值为2,737.32万元。对于账龄为2-3年应收账款,公司已按照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为3年以上应收账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9,527.81万元、5,339.14万元和5,541.62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9,057.02万元、4,854.25万元及1,569.71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470.79万元、484.90万元及3,971.91万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未能兑付,则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4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格力智能提供7条电芯装配线,合同金额合计为15,890.00万元;2018年12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双方约定上述合同金额由15,890.00万元调整为15,095.50万元,格力智能已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金额9,534.00万元,剩余5,561.50万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且格力智能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承担全部责任;同月,公司与格力智能、成都银隆签署《商谈备忘录之补充》,并约定:格力智能向公司支付的5,561.5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设备款账期为24个月,格力智能在24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度以承兑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度,格力智能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1,651.59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3,040.65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36.9%、33.32%及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2%、9.88%及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
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
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5、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282.99万元、39,013.62万元和64,300.73 万元,存货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存货账面价值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83%、34.87%和43.93%,占比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的持续扩大,公司存货金额可能会持续随之上升,如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存货规模过大、占用营运资金,将会拉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资产流动性,进而增加存货跌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 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 32.25%降至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2018年的43.77%降至38.81%,分别下降1.79及4.96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万元、-617.50万元和-861.71万元;2、若毛利率下降 5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 万元、-1,543.75万元和-2,154.27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万元、-3,087.50万元和-4,308.55万元。
7、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以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例,客户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通常为3-6个月,周期相对较长。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34,327.52万元、42,406.82 万元和 67,541.0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3.83%、52.96%和65.52%,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 3C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内,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33%、63.88%和65.03%,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7%、47.69%和 46.02%,12月份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比例分别为22.24%、17.21%和30.61%。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8、政府补助不能持续及财政补贴的返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47.20万元、4,695.85万元和9,400.6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4.35%、48.52%和53.12%。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 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对海目星建设项目发放的4,900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发放的8,444.6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按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深圳海目星与江门投资公司于2017年3月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对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进行约定,若未能达到,江门投资公司不再对江门海目星的发展进行扶持,且江门海目星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对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兑现的扶持。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9、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财政补贴相关事项
2017年,江苏海目星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成立,2018年,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给予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补贴奖励。
202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2020年6月8日,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地出让金金额(8444.60万元)作为经营活动补贴金额。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10、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22%、67.53%及69.77%,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2,013.1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486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47,916.6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受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24,338.86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
11、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1)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62.05万元、59.94万元和54.71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19,917.53 万元、22,179.13 万元和21,667.00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80%、30.45%和22.91%。若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15.90万元、19.37万元、16.42万元。2019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从而导致2019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485.23万元、8,251.05万元、5,384.2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17%、10.30%、5.22%。若未来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租赁厂房搬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上述厂房为深圳海目星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该处经营厂房未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有关权属证书,该房产的租赁可能存在瑕疵,公司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建设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以及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
尽管公司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原隶属深圳市宝安区管辖,2016 年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租赁备案凭证、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厂房未在拆迁征地范围之内证明的复函等文件,且公司已通过子公司江门海目星、江苏海目星在广东江门、江苏常州建设生产基地,且未来计划将深圳海目星部分生产经营职能向江门、常州新建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未来前述风险情况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续期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如下: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海目星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12月9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深圳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广州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鞍山海目星于2018年10月12日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于2021年10月到期;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鞍山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4308),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江门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制造是国家科技与产业重点发展的战略方向
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装备是高端装备的核心,是制造装备的前沿和制造业的基础,已成为当今工业先进国家的竞争目标。在适龄劳动力数量减少、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自动化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我国产业结构面临转型调整压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智能装备产业作为实现《中国制造 2025》规划、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升级的基石产业,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国务院《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至2020年我国将建立完善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产业销售收入超过3万亿元,实现装备的智能化及制造过程的自动化,使产业生产效率、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2、下游新兴应用领域快速发展
激光加工技术是一种应用定向能量进行非接触加工的新型加工技术,与传统接触式加工方式有本质区别,可与其他众多技术融合、孕育出新兴技术和产业,将对许多传统加工产业产生重大冲击。将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有效结合而成的 3D 打印技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制造技术其应用优势突出,尤其是在零部件结构高度复杂的尖端科技领域,比如航空发动机、火箭飞行器、汽车发动机等的制造。随着 3D 打印材料和打印设备价格的下降,3D 打印市场有望迅速扩展,成为重要的加工手段。随着皮秒、飞秒激光技术的逐步成熟和产业化,激光将更广泛地应用于蓝宝石、特种玻璃、陶瓷等脆性材料的精密加工,支撑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发展。
3、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激光加工技术发展
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领域,早在 2006 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2020》中就被列为未来发展的前沿技术。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多方面助力激光加工行业发展。近几年,在工业 4.0背景下,国家推出“中国制造 2025”计划,将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要求创新性开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研究。激光加工制造的特点在于激光易于控制,可以将激光加工系统、机器人系统与计算机数控技术等相结合,柔性化程度高、加工速度快、出产效率高、产品出产周期短,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政策助力下,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有望迎来快速成长。
4、国内激光设备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
中小功率激光切割设备作为使用刀具类机床的替代产业,目前尚处于产业成长的初期阶段,随着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品个性化需求趋势的发展加快,激光设备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产业应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未来将呈现“用刀的地方就可以用激光替代”的产业格局。
高功率激光切割及焊接设备方面,由于国内传统制造业相较于欧美在质量、精度、复杂程度上都较低,基于期初投资成本的考虑,许多下游厂商特别是重工业制造商不会考虑改用激光工艺。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未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的新要求将促使激光工艺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5、日益成熟的配套产业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华中地区、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激光产业基地,分布大量激光企业、激光研究机构和应用工厂,逐步形成激光基础材料、激光光学器件、激光器、激光器配套件、激光应用开发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环节构成的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日益成熟的产业配套体系为我国激光加工装备行业发展提供了原材料和市场支撑,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6、激光加工的环保特性符合工业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提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成本,发展新能源,通过实施绿色战略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率、低能耗、低噪音的环保制造技术将是未来工业加工的趋势。中小功率激光加工技术不同于传统的刀具机械加工,无刀具磨损,不产生噪音,不易受电磁干扰,无环境污染,符合制造技术绿色化所追求的目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在激光、自动化、智能化所涵盖的光、机、电、软领域拥有突出的综合技术优势,致力于成为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激光器研发领域,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中小功率固体激光器中的紫外、绿光激光器,向着功率更高、脉宽更窄、性能更稳定的研制方向迈进,在国内市场处于先进水平,为满足客户高端化、个性化需求提供支撑。
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术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合,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经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面的突出比较优势。
在激光、自动化技术紧密融合的基础上,公司技术研发进一步向智能化延伸,顺应了当下新兴行业的发展方向。激光应用同智能化的深入融合,有利于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更强的技术壁垒,在巩固同现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获得同龙头企业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了行业头部客户粘性。基于丰富的基础技术积累,公司具备了在多个新兴行业的市场开发能力,增强了公司对个别行业出现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目前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技术,并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
2、专业人才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聚集和培养专业人才,在对未来市场发展方向谨慎判断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引入专业人才。公司每一轮的技术创新和细分市场切入,都是凝聚专业团队与齐心拼搏的结果。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率先进入3C通用激光设备细分市场;2010年,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切入激光钣金加工设备市场;2011年,引进新加坡专业团队,公司切入产线自动化领域;2014 年,引进中国台湾团队并切入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市场;2015 年,通过战略研判并组建专业团队,切入锂电新能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
迄今为止,公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多数高管拥有多年激光、机械自动化设备开发经验。另外,公司与大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将专业人才联合培养作为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
3、客户资源优势
发展至今,公司已具备面向多元化应用市场、多层级行业客户的综合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凭借公司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创新能力,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电池等应用领域,公司积累了如Apple、华为、富士康、伟创力、立讯精密、京东方、蓝思科技、特斯拉、宁德时代、中航锂电、亿纬锂能、长城汽车、蜂巢能源等行业龙头或知名企业客户。
4、精细服务优势
依托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可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供激光器等部分核心部件、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和成套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可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从研发、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迅速作出响应。同时,公司建立了售后服务中心、区域项目服务部、售后服务站三级专业服务体系和权责明确、激励高效的多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可提供及时现场支援、量产问题排除、工艺培训、品质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与客户定期交流并及时、快速响应,通过专业化、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5、战略管理优势
公司依靠战略管理优势抢占市场发展先机。依托核心技术和人才团队优势,公司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普遍认可的合格供应商。通过紧密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保持与行业领军人才的信息交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全球研发的前沿动态和市场发展态势,敏锐捕捉市场信息、行业动向、政策导向所带来的风口机遇,并制定细分市场战略,整合资源提前布局,获取市场先发优势,并支撑多领域布局,强化公司的综合发展优势。
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建立了先进的战略管理与内控体系,用信念认同和开放式文化凝聚海内外专业人才,通过人性化管理培育多元文化融合氛围。公司实行业务事业部、项目矩阵式运作体制,采取以研发为基础、质量控制为核心,各部门协同合作的业务模式,构建了科学开发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进而形成以开拓进取、精诚合作、科学规范为导向的强大战略执行力。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行人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推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1、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拟通过引进先进软硬件生产设备,依托公司现有技术基础,扩大锂电成套智能设备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将完善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链的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支出,旨在提升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实力,该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公司技术研发体系,并建立系统性的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应用开发研究中心,对支持公司产品市场的开拓和研发创新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全面,涵盖了生产类型项目以及研发类型项目。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其产品及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取得进一步发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江苏拓邦的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均系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管的持股平台。经核查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三家合伙企业股东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书面确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同方汇金的《公司章程》,并经同方汇金书面确认,同方汇金系由各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同方汇金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同方汇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同方汇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赣州允公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赣州允公书面确认,赣州允公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赣州允公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赣州允公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赣州允公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千里舟创投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千里舟创投书面确认,千里舟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千里舟创投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千里舟创投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千里舟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东莞红土、中小基金、深圳润土、红土孔雀、重道永旭、天慧成长、欧瑞成长和重道扬帆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八、对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
陈 靖
项目协办人:
柳小杰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任松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陈杰裕、陈靖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陈杰裕
陈 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声 明.............................................................................................................................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保荐机构名称.................................................................................................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5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5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6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8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
一、推荐结论.........................................................................................................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0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11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14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7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32
八、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33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3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36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杰裕、陈靖为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柳小杰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程铖、彭立强、谢博维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杰裕,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6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宝丰能源IPO、今天国际IPO、英维克IPO、派诺科技IPO、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债、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及多家企业改制项目。
陈靖,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8080004,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柳小杰,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100019,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于201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参与负责了依依股份 IPO 辅导、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新道科技新三板挂牌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A股上市、再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ymson Laser Intelligent Equipment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3日成立,2017年10月24日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邮政编码: 518110
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传真号码: 0755-27985966
互联网网址: www.hymson.com
电子邮箱: ir@hymson.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菁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755-2332547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19号会议室召开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75.63万元、8,334.35万元和14,554.63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0.45万元、4,722.18万元和7,744.80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8月31日账面净资产人民币373,898,808.95元折为普通股15,0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7年10月24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和《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266号),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发行人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是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在激光、自动化和智能化综合运用领域已形成较强的优势。发行人主要产品根据应用领域分为三大类别,分别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盛宇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新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所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对技术及工艺水平要求较高,公司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主要提供定制化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行业属于技术驱动型行业,行业产品更迭速度较快,只有不断更新技术和提升工艺水平,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通过长期积累和发展,技术储备覆盖从激光技术到自动化技术全领域。若未来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出现技术变革且公司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或者公司技术研发不能保持行业领先,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制造行业是集激光光学、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力电源、自动控制、机械设计及制造等多门学科于一体,集光、机、电、计算机信息及自动化控制等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培养了一支懂技术、善应用的研发技术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具有10余年的激光及自动化行业从业经验。随着公司上市、产能扩大后,公司对于高素质的核心技术人员需求将进一步提高。若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方法管理增长的技术团队,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泄露,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核心竞争力。
3、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十分重视对核心技术的保密,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核心技术的保密性,但仍存在由于技术泄密、人员流动等原因而导致的公司核心技术失密风险。若前述情况实际发生,将不利于公司维持技术优势,削弱核心竞争力。(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市场需求量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存在下行
压力,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制造业产能投放需求放缓,新能源动力电池、消费
类电子等下游行业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需求量将会有所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上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的蓬勃发展,激光及自动化设备行业迎来了产能扩张期。同时激光领域迎来资本投资的热潮,相关企业的加入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目前,公司立足于激光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相结合,打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成套解决方案,部分产品已在行业内已具备较强的优势。但当前公司经营规模体量相对较小,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为10.31亿元,行业内龙头企业大族激光营业收入95.63亿元,华工科技营业收入为54.60亿元,先导智能营业收入为46.84亿元,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小。若未来公司在与同行业对手竞争过程中未能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发的核心竞争力削弱、市场份额萎缩、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3、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装备制造业,是下游客户的生产设备供应商,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客户的产能投放情况,所在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受下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和产能扩张周期影响。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品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由于消费电子、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备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下滑、扶持政策力度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将造成下游市场需求下降,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消费电子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消费电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国民经济收入水平变动对消费电子行业
景气程度具有较为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中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除钣金切割设
备之外)、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下游主要为3C产品,多用于
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中的PCB打标、PCB切割、
变压器生产、显示屏幕切割等加工环节。因此,公司该板块业务效益与消费电子
产品行情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消费电子行业产品品类多、产品迭代速度快,具有
比较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在经济不景气时,消费者购买消费电子产品意愿下降,
从而导致消费电子产品产销量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2)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25.78%、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和国家补贴等政策扶持,国内重要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厂商纷纷投产扩建生产线,迎来产能扩张期,带动公司该板块业务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渐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加大退坡力度,2019年补贴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长期来看,取消政府补贴有利于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加速新能源汽车行业出清,但短期内对产业内的企业带来了较大压力。2020年4月,受新冠疫情影响,为减缓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冲击,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商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首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 5%、10%、15%时,对公司2019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3.23%、4.84%;对公司2019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万元、-3,326.28万元、-4,989.42万元,该部分金额占2019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4.45%、8.90%、13.35%。
(3)动力电池被其他能源替代的风险
现阶段,国内的燃料电池市场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完整的产业链尚未形成,
对应各环节的生产设备在国内尚未有成熟的产品,目前氢燃料产业链的设备主要
依靠国外进口或从其它相关领域延伸开发。由于未来技术革新的发生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如果氢燃料电池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不排除替代锂离子动力电池,
而公司因对新产品研发不能及时供应与之匹配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在册员工2,149人,2,128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公司复工率达到99%。公司2020年1-3月新签订订单40,320.56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在手订单总额112,829.73万元。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823.53 万元,同比增长 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3,001.14万元,同比增长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江门海目星已抵押的土地存在抵押实现的风险
江门海目星拥有工业用地(编号:粤(2019)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51086号)处于抵押状态,尽管截至目前,公司偿债能力较强,预计抵押实现风险较小。如果公司未来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质押该宗土地的借款,该宗土地将面临抵押实现的风险。
另外,上述土地系江门海目星生产用地,且江门海目星系公司重要的生产基地。该宗土地如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33.89万元、303.96万元和404.9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0.38%和0.39%。2019年12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7,785.51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出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存在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美国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业务区域集中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以境内地区为主,境内市场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等地区,报告期内华南、华东地区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2.00%、79.84%和68.91%,收入区域集中特征较为明显,主要系公司下游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钣金行业企业在华南、华东区域较为集中。华南、华东地区是我国3C行业、动力电池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重要集散地,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蜂巢能源、国轩高科等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亿纬锂能、伟创力、富士康、蓝思科技等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未来,如果华东、华南地区的市场竞争加剧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包含终端使用方为中航锂电的情况)分别为1,847.86万元、1,027.31万元、17,929.12万元,其中,2019年,公司对中航锂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17.39%,占比较大。根据 GGII 公布的数据,2018 年及 2019 年,中航锂电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0.72GWh、1.49GWh,国内各排名分别为第九、第六,2019年装机总量较2018年大幅提升。根据中航锂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随着未来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及江苏海目星投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
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将日益
复杂,员工人数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提出更
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的需求,将
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4.79万元、-603.22万元和14,135.10万元,其中2017-201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受行业上下游付款周期差异、票据结算及运营资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虽然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4,135.10万元,较2017-2018年有所改善,但由于下游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存在,在公司未来快速扩张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可能继续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相对紧张,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9,123.16万元、47,286.74万元和46,558.56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3.95万元、8,050.47万元和15,074.01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2.30%、17.19%和32.83%,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占比呈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2019年末,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84.39万元,账面价值为2,737.32万元。对于账龄为2-3年应收账款,公司已按照3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为3年以上应收账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若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9,527.81万元、5,339.14万元和5,541.62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9,057.02万元、4,854.25万元及1,569.71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470.79万元、484.90万元及3,971.91万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未能兑付,则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4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格力智能提供7条电芯装配线,合同金额合计为15,890.00万元;2018年12月,公司与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双方约定上述合同金额由15,890.00万元调整为15,095.50万元,格力智能已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金额9,534.00万元,剩余5,561.50万元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且格力智能对该笔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承担全部责任;同月,公司与格力智能、成都银隆签署《商谈备忘录之补充》,并约定:格力智能向公司支付的5,561.5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设备款账期为24个月,格力智能在24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度以承兑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度,格力智能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1,651.59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3,040.65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36.9%、33.32%及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2%、9.88%及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
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
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5、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282.99万元、39,013.62万元和64,300.73 万元,存货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存货账面价值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83%、34.87%和43.93%,占比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的持续扩大,公司存货金额可能会持续随之上升,如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存货规模过大、占用营运资金,将会拉低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与资产流动性,进而增加存货跌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 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 32.25%降至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2018年的43.77%降至38.81%,分别下降1.79及4.96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万元、-617.50万元和-861.71万元;2、若毛利率下降 5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 万元、-1,543.75万元和-2,154.27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万元、-3,087.50万元和-4,308.55万元。
7、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以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例,客户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周期通常为3-6个月,周期相对较长。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34,327.52万元、42,406.82 万元和 67,541.0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3.83%、52.96%和65.52%,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 3C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内,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33%、63.88%和65.03%,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7%、47.69%和 46.02%,12月份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比例分别为22.24%、17.21%和30.61%。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8、政府补助不能持续及财政补贴的返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47.20万元、4,695.85万元和9,400.6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4.35%、48.52%和53.12%。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 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对海目星建设项目发放的4,900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发放的8,444.6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按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的7%给予江门海目星工业扶持资金共4,900万元,并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支付(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深圳海目星与江门投资公司于2017年3月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对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进行约定,若未能达到,江门投资公司不再对江门海目星的发展进行扶持,且江门海目星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对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兑现的扶持。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9、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财政补贴相关事项
2017年,江苏海目星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开发区成立,2018年,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按照投产前预计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原则确定给予江苏海目星8,444.60万元补贴奖励。
202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2020年6月8日,金坛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江苏海目星的各项流动资金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等。金坛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常州市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项目投产前预计需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与土地出让金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经营活动补贴的具体金额,最终以孰低的土地出让金金额(8444.60万元)作为经营活动补贴金额。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22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10、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22%、67.53%及69.77%,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2,013.1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486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47,916.6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受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24,338.86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
11、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1)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为62.05万元、59.94万元和54.71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19,917.53 万元、22,179.13 万元和21,667.00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80%、30.45%和22.91%。若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15.90万元、19.37万元、16.42万元。2019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从而导致2019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485.23万元、8,251.05万元、5,384.2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17%、10.30%、5.22%。若未来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租赁厂房搬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上述厂房为深圳海目星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该处经营厂房未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有关权属证书,该房产的租赁可能存在瑕疵,公司面临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建设手续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以及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
尽管公司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原隶属深圳市宝安区管辖,2016 年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租赁备案凭证、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厂房未在拆迁征地范围之内证明的复函等文件,且公司已通过子公司江门海目星、江苏海目星在广东江门、江苏常州建设生产基地,且未来计划将深圳海目星部分生产经营职能向江门、常州新建厂房转移,但在上述自建厂房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流程、达到正式生产条件前,公司仍需在现有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未来前述风险情况发生,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能续期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如下: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海目星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19年12月9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3597),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深圳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广州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6844),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广州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鞍山海目星于2018年10月12日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21000553),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于2021年10月到期;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鞍山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4308),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证书有效期内江门海目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制造是国家科技与产业重点发展的战略方向
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装备是高端装备的核心,是制造装备的前沿和制造业的基础,已成为当今工业先进国家的竞争目标。在适龄劳动力数量减少、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自动化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我国产业结构面临转型调整压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智能装备产业作为实现《中国制造 2025》规划、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升级的基石产业,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国务院《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至2020年我国将建立完善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产业销售收入超过3万亿元,实现装备的智能化及制造过程的自动化,使产业生产效率、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2、下游新兴应用领域快速发展
激光加工技术是一种应用定向能量进行非接触加工的新型加工技术,与传统接触式加工方式有本质区别,可与其他众多技术融合、孕育出新兴技术和产业,将对许多传统加工产业产生重大冲击。将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有效结合而成的 3D 打印技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全新的制造技术其应用优势突出,尤其是在零部件结构高度复杂的尖端科技领域,比如航空发动机、火箭飞行器、汽车发动机等的制造。随着 3D 打印材料和打印设备价格的下降,3D 打印市场有望迅速扩展,成为重要的加工手段。随着皮秒、飞秒激光技术的逐步成熟和产业化,激光将更广泛地应用于蓝宝石、特种玻璃、陶瓷等脆性材料的精密加工,支撑半导体、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发展。
3、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激光加工技术发展
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领域,早在 2006 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2020》中就被列为未来发展的前沿技术。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多方面助力激光加工行业发展。近几年,在工业 4.0背景下,国家推出“中国制造 2025”计划,将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要求创新性开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研究。激光加工制造的特点在于激光易于控制,可以将激光加工系统、机器人系统与计算机数控技术等相结合,柔性化程度高、加工速度快、出产效率高、产品出产周期短,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政策助力下,激光加工装备行业有望迎来快速成长。
4、国内激光设备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
中小功率激光切割设备作为使用刀具类机床的替代产业,目前尚处于产业成长的初期阶段,随着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品个性化需求趋势的发展加快,激光设备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产业应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未来将呈现“用刀的地方就可以用激光替代”的产业格局。
高功率激光切割及焊接设备方面,由于国内传统制造业相较于欧美在质量、精度、复杂程度上都较低,基于期初投资成本的考虑,许多下游厂商特别是重工业制造商不会考虑改用激光工艺。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未来对生产工艺和质量的新要求将促使激光工艺的渗透率不断提升。。
5、日益成熟的配套产业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华中地区、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激光产业基地,分布大量激光企业、激光研究机构和应用工厂,逐步形成激光基础材料、激光光学器件、激光器、激光器配套件、激光应用开发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环节构成的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日益成熟的产业配套体系为我国激光加工装备行业发展提供了原材料和市场支撑,有利于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6、激光加工的环保特性符合工业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提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成本,发展新能源,通过实施绿色战略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率、低能耗、低噪音的环保制造技术将是未来工业加工的趋势。中小功率激光加工技术不同于传统的刀具机械加工,无刀具磨损,不产生噪音,不易受电磁干扰,无环境污染,符合制造技术绿色化所追求的目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在激光、自动化、智能化所涵盖的光、机、电、软领域拥有突出的综合技术优势,致力于成为激光及自动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激光器研发领域,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中小功率固体激光器中的紫外、绿光激光器,向着功率更高、脉宽更窄、性能更稳定的研制方向迈进,在国内市场处于先进水平,为满足客户高端化、个性化需求提供支撑。
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术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合,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经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面的突出比较优势。
在激光、自动化技术紧密融合的基础上,公司技术研发进一步向智能化延伸,顺应了当下新兴行业的发展方向。激光应用同智能化的深入融合,有利于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更强的技术壁垒,在巩固同现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获得同龙头企业合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了行业头部客户粘性。基于丰富的基础技术积累,公司具备了在多个新兴行业的市场开发能力,增强了公司对个别行业出现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目前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技术,并拥有专利技术261项,包括33项发明专利,226项实用新型专利及2项外观设计专利。
2、专业人才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聚集和培养专业人才,在对未来市场发展方向谨慎判断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引入专业人才。公司每一轮的技术创新和细分市场切入,都是凝聚专业团队与齐心拼搏的结果。在公司初创阶段,公司率先进入3C通用激光设备细分市场;2010年,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切入激光钣金加工设备市场;2011年,引进新加坡专业团队,公司切入产线自动化领域;2014 年,引进中国台湾团队并切入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市场;2015 年,通过战略研判并组建专业团队,切入锂电新能源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
迄今为止,公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多数高管拥有多年激光、机械自动化设备开发经验。另外,公司与大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将专业人才联合培养作为推动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
3、客户资源优势
发展至今,公司已具备面向多元化应用市场、多层级行业客户的综合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凭借公司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创新能力,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电池等应用领域,公司积累了如Apple、华为、富士康、伟创力、立讯精密、京东方、蓝思科技、特斯拉、宁德时代、中航锂电、亿纬锂能、长城汽车、蜂巢能源等行业龙头或知名企业客户。
4、精细服务优势
依托核心技术优势,公司可以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提供激光器等部分核心部件、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和成套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可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从研发、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迅速作出响应。同时,公司建立了售后服务中心、区域项目服务部、售后服务站三级专业服务体系和权责明确、激励高效的多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可提供及时现场支援、量产问题排除、工艺培训、品质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与客户定期交流并及时、快速响应,通过专业化、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巩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5、战略管理优势
公司依靠战略管理优势抢占市场发展先机。依托核心技术和人才团队优势,公司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普遍认可的合格供应商。通过紧密服务行业龙头企业,积极保持与行业领军人才的信息交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全球研发的前沿动态和市场发展态势,敏锐捕捉市场信息、行业动向、政策导向所带来的风口机遇,并制定细分市场战略,整合资源提前布局,获取市场先发优势,并支撑多领域布局,强化公司的综合发展优势。
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建立了先进的战略管理与内控体系,用信念认同和开放式文化凝聚海内外专业人才,通过人性化管理培育多元文化融合氛围。公司实行业务事业部、项目矩阵式运作体制,采取以研发为基础、质量控制为核心,各部门协同合作的业务模式,构建了科学开发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进而形成以开拓进取、精诚合作、科学规范为导向的强大战略执行力。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发行人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推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1、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拟通过引进先进软硬件生产设备,依托公司现有技术基础,扩大锂电成套智能设备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将完善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产业链的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能力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支出,旨在提升公司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实力,该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公司技术研发体系,并建立系统性的激光及自动化装备应用开发研究中心,对支持公司产品市场的开拓和研发创新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全面,涵盖了生产类型项目以及研发类型项目。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其产品及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取得进一步发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江苏拓邦的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均系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管的持股平台。经核查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三家合伙企业股东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书面确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和深海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同方汇金的《公司章程》,并经同方汇金书面确认,同方汇金系由各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同方汇金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同方汇金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同方汇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赣州允公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赣州允公书面确认,赣州允公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赣州允公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赣州允公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赣州允公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千里舟创投的《有限合伙协议》,并经千里舟创投书面确认,千里舟创投系由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千里舟创投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千里舟创投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因此,千里舟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深创投、厦门润土、诸暨科地、东莞红土、中小基金、深圳润土、红土孔雀、重道永旭、天慧成长、欧瑞成长和重道扬帆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八、对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
陈 靖
项目协办人:
柳小杰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任松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陈杰裕、陈靖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陈杰裕
陈 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