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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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郑乐观先生、张安全先生、高志生先生、牛红勋先生、朱运兰女士、靳登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马书龙先生、马子彦先生、兰正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兰正恩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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