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派思股份”)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东美源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山东豪迈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价变动情况以及累计涨跌幅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股价/指数 2020年7月20日 2020年8月14日 涨跌幅
派思股份(603318.SH) 9.18 9.57 4.25%
上证指数(000001.SH) 3,314.15 3,360.10 1.39%
其它专用机械(850727.SI) 10,715.28 11,144.38 4.00%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2.86%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0.24%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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