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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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与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实施《制剂车间产能升级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布局实施“制剂车间产能升级建设项目”,是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规划提出的,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制剂车间产能升级建设项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周兵、杨德明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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