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 旭
毛美英
肖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