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9 号)核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成自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9,239,302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1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9,999,995.62元,坐扣承销费 10,600,000.00(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489,399,995.62 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人”、“东方投行”)于 2020年 8 月 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
除券商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
2,832,078.9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6,567,916.69 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299 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人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天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成自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航空座椅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座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成科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公司已将在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392278319621)中的剩余募集资金289,399,995.62元(注: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86,567,916.69元的差额2,832,078.93元为券商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天成科技在该网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1478370541);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81070078801800000487)中的剩余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划转至天成科技在该网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07007880130000049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浙江天成航空科技有限公
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8月14日,全资子公司天成科技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营业部 371478370541 289,399,995.62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81070078801300000493 50,000,000.00
合计 -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天成自控,乙方为天成科技,丙方为开户行,丁方为保荐人。鉴于:
甲、乙、丙、丁四方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用于规范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甲、乙、丙、丁四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
2、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3、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本补充协议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均持壹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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