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特定对象此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采购生产设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运营实施规划,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在建设期内完成购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生产设备,该事项的实施是为保证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昆 白 云 付秀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