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营销服务与品牌建设项目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将人民币102,200.63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营销服务与品牌建设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人才吸引力与稳定性的市场化选择而发生的,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此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拟向关联方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蒋宇捷、黄益建、郝玮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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