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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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前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节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当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本条第(一)款第3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2、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3、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4、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三)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四)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3、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4、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一)股票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深交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二)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三千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拥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股权激励: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第五十一条 破 产: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其他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六)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节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六条 公司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的,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除名的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公司、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或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批评甚至解除(或建议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除名的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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