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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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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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对燕) (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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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晔) (危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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